訂完購房合同付完款,才知買到“凶宅”,是否可以撤銷合同

訂完購房合同付完款,才知買到“凶宅”,是否可以撤銷合同

趙四急於購房,在參考多處樓盤後,於去年2月發現小武代售的二手房地理位置很好,很符合自己的需求,於是便與小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小武按照市場價120萬將房子售賣給趙四,並於趙四付完房屋全款後協助辦理登記過戶手續。趙四按照約定很快便付清了120萬的全款,小武也很快便將房子過戶給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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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武和趙四之間的房屋買賣看似正常不過了,可是就在今年出了問題。趙四從他人口中得知,小武的房屋曾經發生過一起兇殺案件,被害人宋某被他人殺害於此。

趙四得知後心裡很是不舒服,沒想到自己花了這麼多錢,還一次性付清,買到的居然是個“凶宅”。

趙四認為,小武在賣房屋時隱瞞房屋是“凶宅”的事實,屬於欺詐行為,購房合同應該撤銷,於是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與小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要求小武退還購房款及契稅、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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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院是否會支援小武的訴訟請求呢?

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那麼小武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了欺詐,使趙四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呢?

從一般人的角度看,人們對“凶宅”是會產生避諱心理的,再說擇善而居、趨利避害也是一種傳統風俗。也就是說“凶宅”肯定是會影響買房人的購買意願的,勢必會影響房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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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出賣方肯定負有向購房人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

而該案中的小武在於趙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並未告知房屋內曾發生過兇殺案,使趙四按照市場價購買了該套房屋,故應認定為欺詐,使趙四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房屋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後,法院支援了趙四的主張。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產生的損失。法院判決被告小武應向趙四返還購房款120萬,並賠償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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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欺詐,小編要說的是,這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的一種行為,特別是市場上的銷售者,為了達到獲利的目的,往往會使用一些手段,誇大商品的某些功能或隱藏某些缺點,讓買家購買。

買家知曉真相後一定要及時的採取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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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欺詐,《民法典》中提供的手段是可撤銷。行使撤銷權的方法是受欺詐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予以撤銷。

但是,行使撤銷權是有期限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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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受欺詐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要及時地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旦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將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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