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緬甸打工!楚雄州7人被判刑!

案情簡介:

國(邊)境是出入國家的門戶,關乎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國(邊)境線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尊嚴,是權威,是領土主權,不容哪怕一絲一毫的侵犯。

楊甲、楊乙、李某某,均為楚雄州永仁縣公民。2019年,三人相約結夥從中國打洛邊境河邊透過乘坐橡皮艇過河的方式偷渡至緬甸境內小勐拉,在小勐拉務工。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三人採用同樣的方式先後從緬甸偷渡回中國境內。

處理結果

2021年7月7日,永仁縣檢察院以楊甲等三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罪提起公訴,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分別對三人判處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三人均被並處罰金2000元。

偷渡緬甸打工?大姚法院首例偷越國境案當庭宣判

偷渡緬甸打工!楚雄州7人被判刑!

2021年9月1日,大姚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偷越國境案。以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普某富、普某財、趙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偷渡緬甸打工!楚雄州7人被判刑!

2019年6月,任某某邀約一起在昭通建房的普某富、普某財、趙某某前往緬甸打工。2019年6月14日,四人駕車前往普洱市孟連縣勐馬鎮勐阿,從勐阿隴海渡口乘坐皮划艇偷越國境至緬甸邦康,之後在緬甸孟波建蓋活動板房。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普某富、普某財、趙某某在緬甸建蓋活動板房結束後,又從勐阿隴海渡口乘坐皮划艇由緬甸偷越國境回到中國。之後,四人在駕車返家途中被孟連縣公安局勐馬邊境派出所民警查獲。

偷渡緬甸打工!楚雄州7人被判刑!

大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普某富、普某財、趙某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任某某、普某富、普某財、趙某某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負同等法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普某富、普某財、趙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據此,大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7號 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永仁縣人民檢察院

、大姚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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