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電話錄音、簡訊等作為家暴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

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此外,針對實踐中證明標準把握不準的問題,司法解釋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從證據的獲取、提供、認定等各環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減少舉證障礙,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製度支撐。

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範疇。這樣有助於及時認定並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

實踐中,被申請人對自己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提出各種辯解。以對方“有錯在先”為由為自己的行為尋找藉口,甚至藉機透過暴力的方式控制對方,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之一。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強調,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藉口。那種認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了糾正這種錯誤認識,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要堅決予以抵制和打擊。同時,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一方存在出軌等過錯的,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再比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一方存在與他人同居等重大過錯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