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前南投縣長涉貪案二審判定81案有罪,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環球網報道】據臺媒報道,臺灣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貪汙索賄案今日(29日)二審宣判,法院判定其81件案件有罪,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臺前南投縣長涉貪案二審判定81案有罪,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據臺灣《聯合報》29日報道,臺灣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利用辦理莫拉克風災(2009年8月6日至10日發生在臺灣中部、南部及東南部的嚴重水災)重建工程的機會,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廠商索賄。法院一審即認定李朝卿涉及96件回扣案及15件收賄案,經過審理,其中17件已確定,認定他收取回扣946萬元新臺幣,去年8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6個月,其餘94案則發回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今日(29日)二審判定,其中4案無罪,另外90案合併為81案,認定有罪,在因審理時長超過8年,符合相關減刑規定,因此此次認定有罪的81件案件都予以減刑,各判處5年6個月至6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合計超過400年。

報道稱,因李朝卿正在監獄執行16年6個月的刑期,而此次宣判的81件案件累計刑期超過400年,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加上有罪部分還要與李之前的案件刑期合併,所以此次未宣告應執行刑期。

據報道,此前判決稱,李朝卿在2005年至2012年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利用縣政府發包風災後道路重建、排水改善等111件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廠商收取回扣、期約或收受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