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道德與法治之間的關係

原始社會:道德同其他生活慣例、風尚習俗以及原始宗教混雜在一起,由於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原始社會道德存在著很大的歷史侷限性,如血族復仇義務、食人之風和婚姻關係上的落後狀態等;萌芽狀態的法律由祭祀來宣佈、傳授和執行,並冠以“神諭”之名。此外,有徵戰殺伐的命令,也都由祭司在祭壇前用圖騰祖先的名義予以認可或否定。隨著圖騰禁忌習慣日益向規範化方向演進,於是有了法律的雛形(道德>法治)。

農業社會:道德屬於道家學說,“黃老之術”為漢初之文景之治所利用,但後人因為人慾越強直接導致權力鬥爭越激烈,道德聲望直接就虛高了,這些人只“清談”未有濟世之才,最終被儒學的理學與心學所代替;法治與人治相結合的時代,為了維護王權之禮制,融合了法家、道家、陰陽家等學派的精華,相權與王權之間的權力鬥爭貫穿整個古代史(法制>道德)。

法治社會:道德通常附屬於傳統習俗或日常生活,亦非獨立單元,道德與文化理念或理論相融合,並且與法律、政治、經濟等學科融合在一起,隸屬於法學體系下的思想道德與修養的篇章,道德屬於大眾化之集體意識下的傳統倫理框架下的約定俗成之習慣(道德=法制)。

綜上所述,整個中國社會史由於背景不同造成道德

與法治

的重要性趨勢也不盡相同,進入當代以後的法治社會里道德與法制都同等重要,密切聯絡。

中國的道德與法治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