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獲得的歌曲與推廣
得益於網際網路的普及,現在的歌曲比較容易獲得,也比較容易推廣,但是歌曲的傳唱效果卻大大減弱了,尤其是專業的傳唱效果會大大減弱,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時候,電腦和手機還沒有普及,移動網際網路更是新鮮事物,人們想要獲得歌曲比較困難。要是有喜歡唱歌的人在電視裡聽到一首電視連續劇的主題曲,比較喜歡,就想找到譜子,唱準每一句歌詞,卻變得非常困難。他們必須每天看電視連續劇,跟著記歌詞,聽好多遍之後,把歌詞記下來,也就學會唱了,再根據唱的曲調,自己扒出譜子,算是弄成了樂譜。而這樣的樂譜無異於他們自己創作的歌曲,印象比較深刻,除了自己會唱,還能教給別人唱,甚至音樂老師能把自己喜歡的歌曲搬到音樂課上,教給孩子們唱。那時候沒有什麼版權意識,人們唱歌沒有什麼太多的禁忌,也不會遭到什麼人的起訴。就是火遍大江南北的電視劇中的主題曲都有很多人在唱,甚至在舞臺上唱,也沒見說誰要起訴。喜歡唱就唱,一些歌星並不一定唱自己創作的歌曲,可以唱創作人的歌曲,也可以唱別人的歌曲,有時候只是給作詞作曲的人打個招呼,就可以唱了,沒有什麼太多的經濟利益糾纏,也沒有什麼太多的侵權官司。畢竟,那時候唱歌的費用不是很高,一首歌唱來唱去也不一定能賺多少錢。甚至一些火遍大街小巷的流行歌創作者也沒賺多少錢,歌手也沒賺多少錢,錢都讓娛樂公司和唱片發行公司給賺了。發行唱片之後,人們跟著唱片唱歌,就是在舞臺上演唱,也不會受到追究。於是,那時候的歌曲只要火了,很快就會風靡大街小巷。連同街上一塊錢一首的卡拉OK也一定要整合這些歌曲,至於錄音機的磁帶,VCD影碟機裡的碟片就更得有這些歌曲了,甚至出現了歌曲配的畫面,畫面上是一些穿著很少的女模特,在沙灘上散步,搔首弄姿,背景音樂就是那些流行歌曲。如此的通俗易懂,如此的吸引人,怎麼不會讓流行歌曲迅速傳播呢?或許,那個時候,商家就已經懂得使用者黏性了。
到了現在,情況不一樣了。娛樂市場大興,歌星唱一首歌好幾萬,甚至幾十萬,要是自己創作的歌曲,賣給電視劇劇組或電影攝製組,就會賣很多錢,賣給音樂平臺,就會根據歌曲的發行量直接提成,算是一種自媒體的創作,同時擁有了平臺賦予的版權。人們要想聽具備版權的歌曲,就要付費收聽。一個付費模式就把很多喜歡唱歌的人擋在門外,讓他們想別的辦法聽歌,記譜子。也就是說,喜歡唱歌的人並非喜歡聽歌,喜歡聽歌的人並非都喜歡唱歌。就是五音不全的人有的也喜歡聽歌,卻不會唱歌。會唱歌的人不一定懂樂理知識,甚至看不懂譜子。而真正喜歡唱歌的人應該懂一些樂理知識,只要在網上搜到歌譜子,就能自己唱出來,沒必要聽原唱。於是,能付費收聽原唱的大多是喜歡聽歌的人,但並不一定喜歡唱歌。牛羊也喜歡聽音樂,尤其是喜歡聽輕柔的音樂,能增多產奶量;豬也喜歡聽輕柔的音樂,增多肉的產量。人也喜歡聽音樂,感受不比動物們差,只是人聽音樂並不一定能欣賞得了,而是湊熱鬧,感覺有意思,要是能感受音樂內在的美,就算是具備一定的審美能力了。不過,對於大多數聽歌的人來說,基本上不具備這種審美能力。他們大多都沒經過專業訓練,不識譜子,也不能唱好,即便登臺演出,也不能把歌曲唱得盡善盡美。歌星演出要受到限制,只能唱娛樂公司指定的音樂製作人的作品,或者直接買了某個音樂製作人的歌曲,而不是打個招呼那麼簡單了。要是在小舞臺演出,沒有直播,就可以隨便唱,沒人追究什麼版權問題。要是在大舞臺,歌星就不能隨便唱別人的歌曲了。
版權意識逐漸增強,讓很多人放不開手腳,尤其是歌星們放不開手腳。就是一個影星想玩跨界,要唱一個歌星的歌,就要聯絡這個歌星,如果歌曲不是歌星的原創,就要聯絡歌曲的創作人,都需要出錢買一些版權,不然還真的不能唱,唱了就會被告侵權。於是,很多人都很謹慎,尤其是一些名人,要想唱歌就要看歌曲有沒有明確的版權。沒有版權,可以隨便唱,有版權就不行了,需要花錢,購買版權。網際網路音樂平臺的介入,增強了版權意識,也讓音樂氾濫開來,卻並不利於人們的傳唱。
真正專業的人會去搜譜子,搜歌詞,而不會花錢聽原唱。畢竟,唱歌的是自己,而不是別人,要唱出自己的風格特點,才能獲得好的效果。要是唱得和原唱一模一樣,也就遜色不少,只能走一走模仿秀的道路,卻始終不能出頭。藝術就是這樣,原創的出名了,模仿的就很難出名。
歌曲容易獲得了,即便每月花十幾塊錢購買音樂平臺的會員聽音樂,也不會有太大的經濟支出,不過仍然阻礙著一些人的欣賞和傳播。尤其是作品增對了以後,人們選擇更多,滾動播放歌單,卻不會找出最喜歡的歌曲學唱。其實,網際網路音樂平臺收錄的歌多了,推廣也多了,也促進了很多專業創作人的出現,本來是好事,卻讓很多專業唱歌的人感到無所適從,魚龍莫辨,當然也就“只取一瓢飲”了。而歌曲多了以後,就會出現同質化現象嚴重,抄襲嚴重,甚至大資料創作的傾向,也就把歌曲做濫了。
或許,專業的歌手應該自己寫歌,自己唱,貼近地氣,貼近生活,看能不能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