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解讀:“清中前期”歐洲來華使團與外交禮儀之爭

前言

乾隆五十七年(1792),英國馬戛爾尼使團來華,開啟了中英政府之間的直接往來

。學界對清朝與該使團交往方式的解讀,是迄今為止研究清中前期中國處理對歐洲國家關係方略的基礎。

諸多學者認為清朝固守“天朝”禮儀規範、保守自大,

並將此作為中英關係未能在當時開拓新局面的根本原因。沿此思路,這一事件進而被認為是中國朝貢體制與西方條約體系正面衝突的開始,是傳統與現代之間的碰撞,朝廷接待英國使團時表現出的盲目自大、故步自封是英國後來發動侵華戰爭的基本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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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學者持不同觀點,認為前述主張是一種歐洲中心主義的論說

。還有學者從中國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角度論證清朝對外思想和禮儀規範的歷史淵源與合理性。前述研究路徑有其意義,但清中前期中歐官方往來還涉及葡萄牙、荷蘭、沙俄多次向中國派遣使團,將認識清中前期中歐關係過度聚焦於馬戛爾尼使團,並由此得出的清朝處理與歐洲國家關係的方略特點,難免偏頗。

已有學者注意到清朝在對待個別使團的禮儀問題上具有靈活性

,但並未進一步深入分析清朝在與歐洲國家往來時的方略。本文以這一時期歐洲各國使團的來華目的、出使結果以及雙方發生的禮儀問題為中心,綜合考察清朝接待歐洲各國使團的方式,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對清朝的歐洲政略及當時中歐關係格局的研究

荷蘭在順治、康熙年間多次為貿易通商之事派遣使團來華

。順治十二年

(1655),荷蘭駐巴達維亞城總督派遣杯突高齧(PeterdeGoyer)和惹諾皆色(JacobdeKeyzer)率使團(1655—1657)來華,請求中國朝廷對荷蘭開放貿易。經過此次出使,荷蘭獲准八年一貢,且“所攜貨物,在館交易,不得於廣東海上,私自貨賣”。

康熙五年(1666)

,彼得·範·霍爾恩(PietervanHoorn)又奉巴達維亞總督之命率使團(1666—1668)入華,在京之際向朝廷提出要求:荷蘭人可以每年派所需的船隻數量來清朝販運貨物;荷蘭人可以在廣東、漳州、福州、寧波和杭州貿易;荷蘭人可以與任何人貿易,並且不用違背意願被迫買賣商品

荷蘭人可以購買運輸絲綢、絲織品和除皇帝禁止買賣之外的其他商品

,而且需要知道哪些是違禁品,以不違反皇帝的意旨;荷蘭船隻抵達即可貿易,準備好時即可離開;荷蘭人可以購買所有的供應品和其他必需品,並帶上船;荷蘭人可以花錢購買一處住宅便於儲放和買賣商品,並且遠離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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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以對荷蘭已有八年一貢定例為由,拒絕了其各項請求

。康熙二十四年(1685),賓先巴芝(VicentPaats)率使團(1685—1687)入華,提出了與彼得·範·霍爾恩類似的請求。自此以後一百多年間,未再有荷蘭使團進入北京。

直到乾隆五十九年(1794),

荷蘭巴達維亞總督才派遣德勝(IsaacTitsingh)率使團(1794—1795)來京慶賀乾隆八十四歲壽辰。荷蘭使團歷次入華,在送往迎來、朝見、宴賚等各個環節,盡遵清朝儀制。

第一個到京的荷蘭使團成員尼霍夫(JohanNieuhof)甚至嘲諷沙俄巴伊科夫使團不久前因拒絕遵守清朝禮制被驅逐:“有些人就是那麼高傲,使他們為了保持那種自以為是的尊嚴而不得不付出重大代價。使臣閣下日夜思索如何恰當地完成業已開始的談判。”

此外,清朝接待荷蘭使團的禮儀也並非一成不變

,至少在乾隆年間德勝來華時,准許使臣在覲見皇帝時親自將國書呈上,交與近臣,而非遵守將國書置於黃案之上的定例。德勝言:“吾雙手捧匣高與額齊平,一大臣由輿前走來,將匣接去。吾人於是免冠行禮,九叩首於地。”不過,儘管荷蘭使團儘量遵從清朝禮儀規制,未與清朝之間發生明顯的禮儀衝突,但也沒有因此獲得明顯的有利於貿易的殊遇。

荷蘭人第一次出使清朝後,得到八年一貢的許可

。然而,這遠不能滿足荷蘭的對華貿易需求。他們違背清朝的海禁政策,在東南沿海進行非法貿易。其間,清廷因康熙二年(1663)荷蘭助剿“海盜”有功,許其“二年貿易一次”,但在康熙五年範·霍爾恩出使之前,清廷又下令“荷蘭國既八年一貢,其二年貿易永著停止”。當範·霍爾恩提出大幅度擴大貿易規模時,朝廷即以對荷蘭已有八年一貢定例為由,拒絕了其各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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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華時,清朝並未因其遵從中國禮儀而放寬關於貿易的限制

。鑑於使團外交沒有帶來更為有利的貿易優勢,且清朝在康熙二十三年

(1684)解除海禁,陸續設關開放對外貿易,荷蘭人之後未再因貿易事宜向清朝派遣使團。

葡萄牙也多次派遣使團來華

。康熙年間,瑪訥撒爾達聶(ManueldeSaldanha)使團(1667—1670)、本多白勒拉(BentoPereira)使團(1678)和斐拉里(OnoratoMariaFerraris)使團(1720—1721)均為澳門貿易之事入京。

白勒拉在京時提出了一系列請求

,包括:允許葡萄牙人出海到故土和有親屬的地方,以尋求生存之路,並且要求其船隻可以自由往來,無需支付丈量費用或其他通行費;賦予澳門城在該土地上的所有特權;允許澳門居民在遇到與澳門福祉相關的重大問題時,無需經過廣東當地官員便可前往京師向皇帝稟報情況;允許澳門居民自由前往廣東買賣商品。

雍正帝年間

,麥德樂奉葡萄牙國王之命來華(1725—1728)。國書漢文譯本表明,他來華是為了感謝先前康熙皇帝曾派傳教士張安多(AntoniodeMagalhaes)出使葡萄牙,並趨朝恭賀雍正登基。

葡萄牙文的國書原文則透露出麥德樂的另一目的是為了澳門葡萄牙商人

:“盼望陛下像先帝一樣能給予我國和其他國家商人優惠權利,以使兩國關係更上一層樓。”除此之外,鑑於雍正帝登基當年即在全國頒佈了禁止信仰天主教的詔令,麥德樂來華也帶有緩和朝廷禁教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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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間,葡萄牙國王又派巴哲格使團(1752—1753)來華,意在“培養同中國當朝皇帝的友誼,促進在華各傳教團的儲存及發展,重建吾王陛下的保教權及其他政治利益”。

由上可知

,葡萄牙使團在使臣身份的認定,國書的查驗和呈遞,以及方物的進呈等方面多次挑戰了清朝既定的外交儀制。薩爾達聶堅持廣東地方官僅可查驗國書副本而非原件

;麥德樂要求廣東官府公開表明他並非貢使,堅持親自向皇帝呈遞國書,拒受禮部通常賞賜給貢使的三百兩白銀;巴哲格宣告自己不是貢使,將禮物清單標記為“禮單”而非“進貢”。

這些都為清朝所接受

。此外,從斐拉里使團開始,清朝也將使臣到禮部呈送國書和禮物的舊制更改為使臣覲見皇帝時親呈。然而,葡使來華或為澳門問題,或為天主教之事,他們因沒有機會或無意陳請,有時也因清朝拒絕,很少實現來華訴求,僅白勒拉的部分請求在次年得到迴應,即開放粵澳陸上貿易:“續因西洋國進貢正使本多白勒拉,見岙彝禁海困苦,赴部呈控。

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內,準兵部諮為備述岙門界外孤洲等事,議復刑部郎中洪尼喀等,到岙踏勘,準在旱路界口貿易。奉旨依議,旱路準其貿易,其水路貿易,俟滅海賊之日,著該督撫題請。欽此。遵行。”

17世紀中葉

,俄國先後派遣巴伊科夫使團(1654—1658)和佩爾菲利耶夫使團(1658—1662)來華探查情況,並有意與中國建立商貿關係。在開展使團外交的同時,俄國多次侵擾清朝東北邊疆,並於康熙六年(1667)年策動嫩江流域的索倫部首領根特木爾叛離清朝。為此,清朝迫切希望與俄方交涉邊界和逃人問題,而俄方也繼續派使團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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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九年(1670),米洛瓦諾夫使團(1668—1672)來京

,提出在華自由通商,清朝皇帝向沙皇稱臣納貢等要求。康熙十四年(1675),斯帕法裡使團(1675—1677)來華,提出包括允許商民自由往來、釋放俄國俘虜,以及向俄國派遣使團等在內的12條要求。康熙二十八年(1689),中俄雙方就東段邊界問題展開談判並簽訂了《尼布楚條約》。

為探明清朝對《尼布楚條約》和兩國未定邊界的態度,以及商談興建教堂、開展貿易及設立領事館等問題,沙俄於康熙三十一年(1692)派遣義傑斯使團(1692—1695)來華。此後沙俄又分別派伊茲瑪伊洛夫使團(1719—1721)、薩瓦使團(1725—1728)和克羅波托夫使團(1762—1763)來華。

中俄雙方圍繞外交禮儀問題也發生了諸多爭執

俄國第一次派遣的使臣巴伊科夫堅持親自將國書和禮物呈遞給皇帝,並拒絕習覲見禮,被朝廷遣還。佩爾菲利耶夫來華時,清朝認為俄方國書“不遵正朔”“矜誇不遜”,僅令貢物照收、禮遇使臣,但拒絕召見使臣。

斯帕法裡使團來華時,雙方禮儀衝突達到高峰

。先是,斯帕法裡在嫩江時與前往該地迎接使團的禮部侍郎馬喇之間就會見地點和方式產生爭執。繼而,他不僅拒絕將國書交與馬喇查驗,甚至不肯出示和說明國書的內容。清朝最後在這些問題上退讓,並允許使團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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