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彩禮、三金,沒有結婚可以要求返還嗎?

給了彩禮、三金,沒有結婚可以要求返還嗎?

給了彩禮,最終卻沒有結婚,現在社會這種情況很常見。彩禮錢,再加上給付三金等相關習俗,對於一部分人來說,需要花費的金錢不是個小數目。如果沒有結婚,可謂雞飛蛋打,那麼,彩禮和三金還能要回來嗎?

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來看一下,法院是怎麼判的。

案例簡介

小李跟佳佳,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後,雙方父母見面,商定了結婚相關的事宜。小李先後兩次,分別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給佳佳轉款20萬元和5萬元。之後兩個人發生矛盾,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談戀愛期間,兩個人也沒有同居共同生活。

現在小李要求佳佳返還作為彩禮的20萬元、作為三金的5萬元。但是,佳佳只認可20萬元為彩禮,否認5萬元為三金,不同意返還。

於是,小李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佳佳:返還彩禮、三金、見面禮等費用合計261000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佳佳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小李238699。78元。

佳佳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返還金額為185603。28元。即,將婚車、婚戒、婚禮用品按照二手市值作價後雙方各50%的比例分擔損失。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兩個人因婚約關係產生問題,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如果需要返還,返還數額為多少?彩禮的範圍如何認定?

律師分析

首先,在認定彩禮範圍時,需要考量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給付財物價值大小的多少,也要遵循當地風俗,具有相當明顯的習俗性。

其次,我國各地區的習俗均有不同,同時帶有濃厚的地區特色,各地區只能遵循當地習俗。還有在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的小額財物往往只有示好的意思並非是以結婚為目的,一般只能認定為贈與,不能歸為彩禮屬性。

根據傳統習俗,彩禮是以將來保證成就婚姻為目的的,是以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的。當雙方未達成婚約時,那麼接受財物的一方因此喪失了佔有相關財產的合法依據。也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彩禮是應當返還的。

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均是自由的;未能締結婚姻的,也是自願。按照約定習俗,結合社會習慣,本著公平原則處理涉及的財產糾紛問題。

雙方當事人系自由戀愛,期間且並未共同生活,最終不能達成結婚目的的,為體現婦女權益保護原則同時兼顧男女雙方的利益平衡,理應返還彩禮部分。若彩禮已經為共同生活而使用或者在舉辦婚禮時等情形下共同消費的,則已經轉化為雙方共同的無形利益,彩禮給付方難以要求返還。不應再計算損失要求雙方彼此承擔,只就雙方約定的禮金部分支援予以返還。

因此,在認定返還價款時,仍需要具體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哪些能夠認定為彩禮部分,哪些是屬於共同花費不再返還的等綜合情況後來認定返還金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四十三條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

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