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水TP超標被罰12萬,日均值達標也沒用!汙水廠還有活路嗎?

最近,廣東茂名環境局釋出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引起了大家的熱議。信宜市青葉環保有限公司因外排廢水中總磷濃度達到0。774mg/L,超過《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限值,被罰12萬。

汙水TP超標被罰12萬,日均值達標也沒用!汙水廠還有活路嗎?

那麼,這件事之所以會引起這麼多人的關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環保署採用了現場取樣的方式來進行懲罰。而且,北京四中院的案子裡也說明了一次取樣的資料是不能超過這個數字的!所以對於這個懲罰,所有人都是歎為觀止,覺得這件事變得更加棘手了!

即時取樣結果作為處罰依據,日均值不是免罰依據!

事實上,信宜市青葉環保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立即提出兩條理由進行免罰申辯:

1。應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中“4。1。4 取樣與監測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進行取樣。

2。自行取樣監測資料與《監測報告》的監測結果資料相差較大,對即時取樣、取樣過程的規範性有異議,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然而環境局給予的回覆卻是 “不予採納”

,理由如下:

1。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取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汙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2。監測機構全取樣過程均按照技術規範操作,有拍照、錄影等證據,並且監測機構有資質認定,相關取樣人員、分析人員均有上崗合格證,監測資料具備真實性和準確性。

看到這裡,大家估計跟小編一樣不解,執法部門究竟是應當按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以日均值計;還是應當按照即時取樣結果來判別超標排汙行為,畢竟這兩種處罰依據對汙水廠來說是截然不同的結果。

汙水廠與執法部門各執一詞,到底哪個才是對的?

從執法部門角度來看,如果瞬時取樣不能作為執法依據,則執法難度極大,甚至於沒有可操作性。因為24小時完成一個排汙單位的汙水監測,就需要安排大量的人力“三班倒”進行,並且監測機構無法完成24小時的監測任務。

從汙水廠角度來看,瞬時取樣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太嚴了,眾所周知,汙水治理有起伏的過程,細菌生長有周期性,藥物反應也有周期性。因此要保證即使取樣結果都達標,那就不用休息了,24小時呆在汙水廠好了。

那麼到底要聽誰的呢,看看下面的法律法規就知道了!

1.《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但是,《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執行近20年,已經成為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的突出問題。因此生態環境部已出臺《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徵求意見稿),城鎮汙水處理廠應執行何種取樣方式和取樣頻次亟待解決。

2.《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 91.1-2019)

6。3。1。1 基本要求採集的水樣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汙水的水質情況,滿足水質分析的要求。水樣採集方式可透過手工或自動取樣,自動取樣時所用的水質自動取樣器應符合 HJ/T 372 的相關要求。

同時,瞬時水樣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時水樣的濃度代表取樣時間段內的取樣濃度。

3.《水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 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4.《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透過現場監測、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獲得的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資料,可以作為判定汙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證據。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資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資料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收集的監測資料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5.《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取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汙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透過以上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即時取樣結果作為處罰依據是沒有問題的。那之前北京的案例中,為什麼就明確表示一次取樣監測的數值不能認定超標呢?

如果被罰企業不服處罰提起訴訟,勝算大嗎?

北京四中院判決,引發了很多熱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四中院判定的是該行業的執法監測不能以即時取樣結果來判定達標情況,但不是判決《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無效。並且生態環境部也針對這次案例進行復函通知:

汙水TP超標被罰12萬,日均值達標也沒用!汙水廠還有活路嗎?

應當注意到,汙水處理廠的實時取樣是否達到達標判決,有多種解釋,所以請各位自行選擇,不要以北京四中院的判決為根據。畢竟不受懲罰的例子很少,大部分人都會被罰。

結語

不管是立即取樣,還是每天平均,在新標準頒佈前,廢水處理廠都要提高警惕。由於下水道是治理汙染的人,而非汙染者,我們必須嚴格控制下限,使其達到標準。當然,若不是下水道的問題,也要採取有效的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