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第二日庭審現場:檢方出具審訊錄影,筆跡鑑定人出庭

8月19日上午9時,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一案繼續在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在當天的庭審中,檢辯雙方對“常州綁架案”和“合肥綁架殺人案”進行舉證質證,交鋒激烈,辯方多次打斷檢方對勞榮枝的訊問。勞榮枝則全程為自己辯護,悉數推翻了一審“故意殺人罪”的指控和供述,辯稱案件都是法子英臨時起意作案,自己被嚇傻後,聽從法子英的指使。

新京報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法庭出具了一段勞榮枝在審訊階段的錄音錄影,同時兩名筆跡鑑定人出庭。據悉,8月20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將繼續開庭審理此案。

勞榮枝案二審第二日庭審現場:檢方出具審訊錄影,筆跡鑑定人出庭

8月1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新京報記者 羅振宇 攝

勞榮枝稱自己是嚇傻後聽從法子英指使,檢方出具審訊階段錄影

在上午的庭審中,檢辯雙方先對“常州綁架案”進行了舉證質證。

法院一審查明,1998年夏天,勞榮枝和法子英來到江蘇省常州市租住,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物件。某晚,勞榮枝誘騙被害人劉某至其租住處,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劉某,並刺破劉某胸口。勞榮枝用事先準備好的鐵絲將劉某捆綁在扶手椅上,二人以剝奪生命相威脅向劉某勒索財物。

其間,法子英離開現場,欲將劉某停在樓下的汽車挪走,勞榮枝再次威脅劉某。二人劫得劉某放在汽車上包內的現金5000元后,逼迫劉某給其妻子打電話索要財物。次日上午,劉某打電話給妻子,要求其將家中所有現金帶到指定地點。勞榮枝與法子英商議,由勞榮枝前往指定地點將劉某妻子帶回出租房,如勞榮枝未按時歸來,法子英則將劉某殺害。隨後,勞榮枝將劉某妻子帶回,並與法子英劫取劉某妻子攜帶的現金70000元。法子英用繩子將劉某妻子捆綁後,勞榮枝、法子英先後離開現場。

勞榮枝案二審第二日庭審現場:檢方出具審訊錄影,筆跡鑑定人出庭

8月1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一案。圖源: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在8月19日的庭審中,勞榮枝承認,她與法子英原本是準備“仙人跳”的,在“南昌滅門案”後,法子英就曾說服她進行“仙人跳”後捉姦勒索錢財。

但在其他方面,勞榮枝悉數推翻了自己此前的供述。她辯稱自己去常州是為了生活,坐檯也是為了工作,並非物色作案物件;劉某是自己對她有意思,才去找了她;她否認說過如果一個小時未回來,法子英就殺人滅口;對於是否曾用老虎鉗擊打劉某胸部、用鐵絲擰緊劉某頸部,勞榮枝稱自己記不清了,只記得當時劉某有掙脫行為,自己拿老虎鉗嚇唬劉某不要逃跑,“從頭到尾都沒見血。”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此案的舉證質證環節,勞榮枝將罪責全都歸到了法子英頭上,稱案件都是法子英臨時起意,自己則是被嚇傻後,聽從法子英指使而實施的一系列行為。

譬如,案發前彙報劉某情況,是法子英要求的,如若隱瞞會被法子英打;案發現場的刀具、老虎鉗,是法子英準備的;法子英叫她捆綁劉某,捆綁的鐵絲是法子英準備的,而她只捆了腳;法子英恐嚇劉某時,她在隔壁房間,不知道具體內容;她帶劉某妻子打車時,為防止被人跟蹤讓出租車多繞了幾圈路,也是法子英交代給她的。勞榮枝稱自己在此案中,是“發矇的狀態”。檢方訊問她是否跟法子英以夫妻名義租房,她稱這是法子英說的,“我自己不說話,南昌案後我有語言障礙。”

因勞榮枝推翻了之前的大部分供述,在上午的庭審中,檢辯雙方交鋒激烈。辯方多次打斷檢方對勞榮枝的訊問,對案發現場有血跡、是否是劉某的血跡不認可,認為無在案材料,同時提出申請本案倖存者劉某夫婦出庭質證。

檢方認為,勞榮枝有大量案件細節的描述,且偵查機關多次按勞榮枝的意見修改筆錄並按手印確認,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和法子英、勞榮枝的供述相互印證,細微差別不影響事實認定。該案是勞榮枝歸案後交代的,此時距離案發已過去20多年,沒有及時勘查現場。此前辯方提出申請倖存者質證時,倖存者劉某以涉及隱私為由,不願出庭。

因勞榮枝及其辯護人多次稱,審訊筆錄中對勞榮枝不利的內容多是在偵查人員誘供下作出的,與審訊的同步錄音錄影有出入,因此檢方在庭審中播放了一段勞榮枝關於“常州綁架案”的審訊影片。但影片播放完後,雙方對此仍持爭議。

在這段錄音錄影中,勞榮枝供述時神情比較自然,她在錄音錄影中提到:“……他帶的手機是什麼品牌不記得了,如果我被抓了我不會供出法子英,畢竟是共同作案,不會帶警察去法子英居住的出租屋。如果我被抓,我會束手就擒,但會拖延時間。如果猴子反抗,就用老虎鉗擰緊猴子脖子上的鐵絲……”

雙方還就勞榮枝是否在“常州綁架案”中系自首等方面質證。

檢方認為,法子英曾交代該案,只是未找到被害人,公安機關已掌握犯罪事實,勞榮枝屬於坦白,不屬於自首。勞榮枝租房、色誘、捆綁、帶劉某妻子進出租屋,行為積極主動,勞榮枝也曾在一審中供述,她於2000年看《今日說法》,知道有7人死亡,並不是她在昨日庭審中所說的2019年才知道有人遇害。

勞榮枝多次辯稱案發細節“記不清”,檢方:不可信

談及“合肥綁架殺人案”時,勞榮枝情緒明顯激動,多次聲淚俱下,被審判長及辯護人提醒。

法院一審查明,1999年6月,勞榮枝和法子英來到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繼續沿用前述作案模式,法子英提前定製了一隻鋼筋籠用於關押人質。同年7月22日上午,勞榮枝將被害人殷某誘騙至租住處,法子英持刀威脅,勞榮枝用繩子將殷某手腳捆綁。二人將殷某關進事先準備好的鋼筋籠內,並用布條、鐵絲將殷某手腳捆綁於鋼筋籠上。為逼迫殷某儘快交付財物,法子英以當面殺人威脅殷某。中午,勞榮枝購買一臺舊冰櫃用於存放屍體。隨後,勞榮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為由,將被害人陸某騙至租住處。法子英在廚房用刀將陸某殺害,後將陸某屍體放入冰櫃,並同勞榮枝一起將冰櫃推至次臥。21時許,殷某給妻子打電話,要求其攜款與法子英見面,並按勞榮枝和法子英要求書寫兩張字條,交代妻子一定要配合,勞榮枝在字條上添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的(得)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

勞榮枝案二審第二日庭審現場:檢方出具審訊錄影,筆跡鑑定人出庭

8月1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一案。圖源: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在該案的舉證質證中,勞榮枝依舊將罪責歸到法子英的頭上,稱現場有老虎鉗,是法子英購買的;把殷某趕到鐵籠、捆綁殷某的,都不是她,而是法子英;法子英提議把殷某騙到出租屋搶劫時,自己曾說過殷某沒錢,“我交朋友都要看對方的教育背景、學歷、談吐,如果是我,我起碼選千萬、億萬富翁,不會選沒錢的殷某。我提反對意見,但法子英不聽。”勞榮枝說。

“你之前回答辯護人說,你不會判斷別人有沒有錢。”檢方問勞榮枝。“也會有自己的一些意見。”勞榮枝回答。

在下午的庭審中,檢辯雙方繼續就“合肥綁架殺人案”進行舉證質證,主要圍繞勞榮枝有沒有購買冰櫃、購買冰櫃的目的是什麼、購買鐵籠的用途是什麼、勞榮枝是否知情、勞榮枝是否知道陸某被殺等問題展開。

面對檢方訊問時,勞榮枝始終否認藏屍的冰櫃由她購買。檢方訊問,“法子英有無跟你說過,買冰櫃是用於存放屍體?”勞榮枝繼續否認,重複說“不記得”。

針對勞榮枝及其辯護人的說法,檢方認為,法子英、勞榮枝二人明確商議過,鐵籠是為了方便勞榮枝看守,對於鐵籠的來源,勞榮枝供述稱,是法子英在報紙上看到可以用鐵籠裝人,對於購買冰櫃,兩人也明確,目的是可以避免屍體散發臭味被人發現。出售和運送冰櫃的人,對購買人描述確實存在一定差異,但可以確定,購買時間確實是案發當天。事發多年後,勞榮枝仍然記得冰櫃擺放的具體位置,並能描繪出現場示意圖,因此,勞榮枝辯稱不知道冰櫃是誰買的不可信。

檢方認為,法子英說要殺個人給殷某看的時候,勞榮枝在現場是明知的,也聽見慘叫,應當知道法子英是在殺人,但勞榮枝沒有阻止,而是在看管殷某,且事後幫助法子英一起推冰櫃。法子英曾連續交代勞榮枝,如果自己沒回來,就把殷某殺掉。被害人殷某死亡時,法子英已被抓獲,且不知道該案几人死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是勞榮枝殺害的殷某,但勞榮枝供述沒有第三人,“不是我就是法子英”。給殷某妻子字條中,勞榮枝新增“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的(得)比剛才那個人還快”,說明勞榮枝知道有人死了。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庭審中,一旦涉及殺人的指控,包括案發現場的狀況,被害人是生是死,是否被捆綁,是隻有手被捆綁還是手腳均被捆綁,勒索殷某家人字條上的小字是誰寫的等問題,勞榮枝多次稱自己“不記得”“記不清”。

但對於她與法子英曾逃亡到哪些城市,勞榮枝記得很清楚——她提到除涉案的南昌、溫州、常州和合肥,還到過深圳、汕頭、重慶、石家莊、青島、安慶、蕪湖。“溫州出租屋殺人案”後,她和法子英曾去過廣西、重慶等多地,法子英想偷渡境外,但當時沒有成功。對於哪些城市查身份證比較嚴、買床單時法子英不讓她買自己喜歡的花色、冷水洗澡等細節,勞榮枝也都記得很清楚。

兩名筆跡鑑定人出庭,證明被害人寫的字條上有他人筆跡

在下午的庭審中,合議庭對勞榮枝進行了訊問,包括勞榮枝是怎麼把殷某帶到出租屋、什麼時候離開出租屋逃走、跟法子英把冰櫃推到次臥去時裡面有沒有裝陸某的屍體。

法庭在對“合肥綁架殺人案”進行舉證質證時,因勞榮枝的辯護人對一審判決合肥案中關於“殷某寫給妻子的字條上有勞榮枝自行新增的字跡”這一認定有異議,認為不是勞榮枝所寫,合議庭請來兩名筆跡鑑定人出庭作證。此前一審判決中認定,合肥案中法子英逼迫被害人殷某寫給妻子的字條索要贖金時,字條上除了殷某的字跡,還有勞榮枝自行新增上去的話。

兩名鑑定人當庭陳述,字條上“這件事千萬不要讓別人知道”“現在放下電話,晚15分鐘我就沒命了,他們一定會讓我死的(得)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系兩個人的筆跡。

辯方還認為,勞榮枝案一審判決書與法子英案判決書相比,案發時間、當事人年齡等諸多細節不一樣。

檢方表示,兩份判決書側重不同,法子英案的判決書是對法子英的判決,當時勞榮枝還未歸案;勞榮枝歸案後,重新供述了大量此前未掌握的細節,不能要求所有細節一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根據新的證據、勞榮枝和其他證人證言,也對此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了部分細節的修正。兩個案件的審理物件不同,兩人是共同犯罪,但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新京報記者 左琳 羅振宇 李陽 實習生 崔健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