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送給對方九條金項鍊,分手時能要回來嗎?

戀愛時送給對方九條金項鍊,分手時能要回來嗎?

戀愛時互相贈與禮物一般是常有的事情,但是一旦分手,往往形同陌路,這時候都希望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往後索要禮物就成了很多人內心順理成章的念頭。今天就透過一個案例和大家討論一下,分手後究竟能否要回送給對方的財物呢?

男方今年30歲,未婚,談了三年的女朋友剛分手不久,雙方因為三年期間金錢上的來來往往最後來了個不歡而散,甚至對簿公堂。因為女朋友對別的都不太感冒,唯獨對黃金首飾尤其是金項鍊情有獨鍾,於是三年期間,男的前前後後送給女友九條金項鍊,過生日,七夕,情人節,春節,凡是節日都少不了一條金項鍊,總價值約7萬元左右。

分手在即,男方提出要求女方歸還送出的9條金項鍊,但是女方提出,同居三年,她沒有外出工作,所有時間都和男方一起度過,男方經營一個小餐飲店,雖然收入不是特別高,但是也利用這筆收入買了車,付了房屋首付,而她跟著在店裡忙裡忙外,卻連一分錢工資都沒有要過。男的則聲稱,三年裡,所有開銷都是男方負擔,過年過節女方回家,男方總少不了打點東西包好紅包送給未來的岳父母。女方則認為,這種來往是相互的,他們家也沒少饋贈給男方,女方家在農村,種的各種農作物沒少往男方店裡送,這些都是父母貼補的,沒有算過一分錢。二人你來我往,算不清這筆糊塗賬,於是男的一紙訴狀將女方告上法庭。

法院經開庭審理,結合二人各自提交的消費記錄、轉賬記錄、微信聊天等證據,認定了前面說的二人相處以及發生財物往來的事實: 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女方平時協助男方打理店鋪的工作,男方三年期間贈與女方金首飾總計價值7。2萬元,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首飾的價值、雙方的情侶關係,男方陳述贈與女方首飾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符合生活常理,這在法律上可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男女雙方已經分手,解除條件已經成熟,故女方本應將首飾返還給男方。但如何返還應當充分考慮雙方當時的關係性質、贈與財物的性質、財物的價值等。 法院認為,考慮到兩人同居期間,女方協助男方打理其名下生意,男方未向女方支付工資,如果判令女方將首飾完全返還給小龍,對女方有失公平。參考雙方主張的首飾現值,女方願意按照現值72000元的一定比例予以返還對應款項,最終法院酌定女方返還男方購買首飾的部分價款共計1萬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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