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實施搶救,病人不幸死亡,其家屬卻索賠180萬!

見義勇為向來是我國所提倡的優良傳統,更是基於人們心中的良善所實施的行為,所謂積善之家必有餘慶就是如此,做好事有好報的觀點是我們所積極推崇的,也是民族凝聚力之所在。

男子好心實施搶救,病人不幸死亡,其家屬卻索賠180萬!

同時國家方面也會對見義勇為者實施嘉獎,從而鼓勵更多的民眾參與到與死神的抗爭之中。但是這裡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部分被實施救助的“弱者”可能會反咬一口!這些人自私自利,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惜利用好人之心。這不發生在廣州市荔灣區的一起賠償案件就是如此。

見義勇為者陳某對突發休克的病人進行心肺復甦搶救,等救護車來時,病人已無力迴天,搶救無效死亡。但是病人家屬居然將陳某告上法院,控訴其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賠償180萬元!

陳某收到起訴書時,心中只覺得寒意如潮,自己的本意是想救活這個垂危的病人,卻被控訴殺人。法院究竟會怎麼認定和判決這樣的案件呢?

男子好心實施搶救,病人不幸死亡,其家屬卻索賠180萬!

據陳某陳述可知,當時他正在太陽新天地廣場行走時,突然發現右前方約20米處圍著一群人,多人在撥打電話,遂立馬跑過去看發生了什麼事情。走近一看發現是一位平躺在地上的女士,身邊跪著其家屬,不斷地掐女士的人中,但是女士始終沒有反應過來。

陳某意識到該女士現在已經進入了休克狀態,需要立馬進行心肺復甦,救護車至少還要5分鐘才能趕來。如果等到救護車來,那可能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時間。又因為自己曾學過心肺復甦的技能,於是立馬和其家屬表明來意,對女士進行了心肺復甦。

每一次按壓都數著數字,每十五次做一次人工呼吸……就這樣一直做到救護車到來,陳某已經滿頭大汗,有點精疲力竭。隨後醫護人員立馬使用自動除顫儀,但是女士仍舊沒有心跳,於是立馬送往醫院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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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醫院的全力搶救,該女士仍舊沒能恢復心跳,最終被認定為死亡。陳某也因為沒能救活該女士有些內疚,雖然他本沒有義務對該女士進行搶救,僅僅只是出於對病人的憐憫和擁有一顆善良公正的心。也為其親屬感到悲哀。

原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但始料未及的是,其家屬居然將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處陳某賠償180萬元!其控訴理由是,陳某沒有專業的醫療護理知識,盲目地對其女兒實施搶救行為,行為不規範導致其女兒的胸腔遭到了損害,進一步加劇了其女兒的病情,最終才導致其女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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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出,眾人皆譁然。根據控告方的起訴理由,法院首先需要做的是對陳某是否會心肺復甦進行證明。根據陳某所提交的資料,可表明其曾系統地學過心肺復甦,對於被施救者的體位、頭部轉向、喉嚨異物清理、按壓力度和頻率等,都能夠流利地回答和實操。

即使是一個沒有系統學習過心肺復甦的普通人,如果現場教他,他也很大機率能夠掌握。若此時該普通人實施搶救措施也是有效的,法院並不會以沒有系統學習過心肺復甦作為認定的依據。因此不認定控告方所提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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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法院認為,根據死者生前的病歷可知其患有較為嚴重的疾病,有隨時復發的可能性。而陳某與原告方並沒有任何交集,在遇到危難時刻時,能夠見義勇為,挺身而出,是一種值得讚揚的行為。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條更是強有力的反擊武器!直接將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免除民事責任了,更不必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況且陳某所實施的行為都沒有傷及到死者,反而是在盡全力地救助死者。即使陳某在救助過程中對死者造成損害了,那也完全不用承擔任何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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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請求,被告方陳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法院的判決書表示,死者家屬的行為寒了救助人的心,不利於優良傳統的傳承;肯定了陳某的見義勇為,給予了表彰,將其選入年度榜單人物,弘揚社會的正能量。

為法院的行為點贊!如果陳某由於實施搶救行為造成自己利益損害的(比如剛好要去面試一個重要的工作卻耽誤了時間),那麼陳某是可以向死者家屬索賠的,並且能夠得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支援。

(《男子好心實施搶救,病人不幸死亡,其家屬卻索賠180萬!》圖片均為網圖,僅為敘事,與案無關;文章首發原創,切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