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個條例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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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透過《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下稱《條例》)

,對輔警的身份性質、崗位職責、招聘、職業保障、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統計,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實有在編輔警12。67萬,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輔警隊伍建設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職責許可權不清、管理使用不夠規範等問題,亟需透過立法解決。

《條例》明確,輔警是“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援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兩類,實行用人額度管理制度。輔警相關經費應被縣級以上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長期以來,輔警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是備受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條例》釐清了輔警的職責許可權,建立了輔警履職的“正負面清單”,透過立法減少“灰色地帶”,讓輔警履職更有底氣。《條例》明確,

輔警要在公安機關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履行職責,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後果由所屬公安機關承擔。

同時劃出紅線,明確輔警不得進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得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不得保管武器和警械等崗位禁止性的規定。

權利與保障單列一章,

《條例》不僅明確了輔警勞動報酬、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權利,還細化了輔警的工資保障,要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明確工資構成,並規定了輔警的社會保障、健康保障和撫卹優待等待遇。

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崗位面向優秀輔警公開招聘,進一步保障了輔警的職業發展空間,讓輔警隊伍更有盼頭、更有積極性。

《條例》構建了輔警隊伍從入口到出口的全鏈條管理體系。根據“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要求實行層級管理,規定淘汰制度,明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輔警日常的考核獎懲、教育培訓、著裝標示等,也得到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