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動|什麼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我用案例告訴你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

微信群聊等各種即時通訊工具讓人與人的溝通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但是,有人卻利用微信群釋出一些淫穢色情及低俗資訊,嚴重影響了公共秩序和網路秩序。

案例介紹

2022年7月中旬,西安灞橋警方發現,有人透過微信朋友圈和多個微信群釋出了大量招嫖資訊,且涉及範圍廣、擴散速度快、影響非常惡劣,甚至已經對青少年造成危害。

7月25日,灞橋警方成功抓獲嫌疑人歐陽某忠與歐陽某豪。

嫌疑人歐陽某忠主要從事室內外裝修工作,一有空閒時間就利用微信主動加群,近半年時間加入數十個微信群,涉及群內成員超過3000人,並在微信群內釋出招嫖資訊,為犯罪團伙“引流”。

嫌疑人歐陽某豪,使用微訊號主動新增400人以上的微信群十餘個,也是透過微信群釋出招嫖資訊,為犯罪團伙“引流”,涉及人數達到3000人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歐陽某忠、歐陽某豪的行為涉嫌觸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8月10日,犯罪嫌疑人歐陽某忠、歐陽某豪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百日行動|什麼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我用案例告訴你

百日行動|什麼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我用案例告訴你

法律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百日行動|什麼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我用案例告訴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利用資訊網路提供資訊的連結、截圖、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釋出資訊”。

第十條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釋出有關違法犯罪的資訊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釋出有關資訊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賬號傳送有關資訊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傳送有關資訊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資訊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百日行動|什麼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我用案例告訴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第二款 利用資訊網路釋出招嫖違法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百日行動|什麼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我用案例告訴你

警方提示

社交網路和軟體,本是為了拉近彼此的距離,讓大家溝通更方便順暢。但一切美好便捷的東西,若是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便容易成為滋生罪惡的溫床。網路不是法外之地,警方對於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將嚴懲不貸。

圖片|網路截圖

素材|灞橋網警

編輯|田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