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裝跳河,女友施救時反被拖至深水區溺亡!是意外還是刑事案件?

情侶拌嘴,男子李某酒後假裝跳河自殺,女友孫某聞訊趕到,明知自己不會水,還是下河對男友實施相救!結果卻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區導致其溺水,屍體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到底是意外還是一起刑事案件?

男子假裝跳河,女友施救時反被拖至深水區溺亡!是意外還是刑事案件?

嫌疑人在指認將女友拖曳至深水區致其溺水死亡的作案水域。(檢察院供圖)

女友救跳河男友反被拖至深水區溺水身亡

1999年出生的寶應男子李某在淮安市區某酒吧上班期間,經人介紹,與同在酒吧上班、大他11歲的女子孫某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雖然有年齡差距,但兩人在相處過程中除了因李某會賭博而拌嘴外,還算融洽。

2019年2月2日凌晨3時許,兩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後相約到某飯店喝雞湯。期間,孫某發現男友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裡有前幾天賭博的資訊,兩人再次為此事發生口角,孫某一氣之下離開飯店。被女友扔下的李某覺得自己很沒面子,在步行回家路過淮安裡運河常盈橋附近時,產生跳河嚇唬女友的想法,便告知女友自己在大運河跳河,在錄製準備跳河的影片傳送給她後,李某從橋欄杆上下來並翻過護欄進入裡運河,從淺水區走至南橋墩北側深水區。

李某其實並不想跳河自殺,當他自己走到深水區時,他緊緊抓住橋墩處一個凸起的鋼筋,等待女友的到來。果不其然,在水中的李某聽到女友孫某在岸上的呼喊聲,但他並沒有迴應,而是裝作自己已溺水,沒有任何反應。站在岸上的女友孫某見狀,也顧不得自己不會游泳,跳入河中,準備拉李某上岸。此時的李某似乎聽到孫某一句“要死就一起死”,於是採用拖拽的方式強行將孫某拖往深水區。很快,二人在水裡失去平衡,李某抱住鋼筋將頭伸出水面,被人拉上水面,而大他11歲的女友孫某則被湍急的水流沖走,直到2月8日上午7時許,孫某屍體在常盈橋東側中州島附近被發現。後經鑑定,孫某符合溺水身亡。

涉故意殺人,男友獲刑12年6個月

事情發生後,孫某溺水死亡到底是一起是意外事件還是刑事案件有了定論:李某因涉嫌故意殺人很快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但是當案件進入起訴、審判程式時,李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罪名也成為爭論焦點。

據承辦此案的淮安市檢察院檢察官介紹,該案在處理過程中,對李某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刑事責任,存在三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為李某本人也不會游泳,無救助能力,造成孫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便是先行行為導致孫某處於高度危險境地,但因李某無救助能力,也不屬於不作為犯罪,因此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認為李某與女友向來關係較好,只是因瑣事賭氣,而主觀上並不想孫某死亡,只是為了嚇唬一下女友而已,對於女友孫某死亡屬於過失心態,因為飲酒後判斷力下降,輕信不會發生溺亡結果。

第三種觀點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女友孫某的死亡與李某的行為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李某第一次進入深水區對水深等情況有明確的認識,酒後滋事強行將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區後便放手,說明其主觀上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後經淮安市中院審理、判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律師說法:

本案中,對於李某犯罪行為的定性要緊緊抓住其主觀心態,法律界可能存在以下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是意外事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種觀點認為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中,筆者支援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本案中李某拖拽孫某進入深水區的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孫某的死亡結果與李某的拖拽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無法被切斷,因此不可能是意外事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行為人並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而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李某將孫某拖拽至深水區,他深知深水區的危險,他自己都需要緊抱橋墩處的鋼筋才能穩住,卻仍將女友置於險境,他應該是能夠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他是故意為之,所以不應當認定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不包括自己的生命,因此自殺不在故意殺人罪的範圍內。

2、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

3、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的有關規定,除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和未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以外的所有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刑法中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在認識因素上是行為人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所具有的危害社會的性質,在意志因素上又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首先,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具有非法性,並且他的行為侵害了孫某的生命,滿足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其次,在客觀方面,李某的拖拽行為是以作為的方式將孫某的生命安全陷於巨大的威脅之中,最終也導致了孫某溺水死亡的危害結果,孫某的死亡與李某的拖拽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滿足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此外,李某是成年人,滿足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最後,李某對於孫某的死亡持有間接故意,由於李某與孫某是男女朋友關係並且平時相處和睦,但是在因瑣事爭吵以後產生衝動,實際上李某並不積極追求孫某的死亡結果,但是即使在飲酒的狀態下,李某也應該認識到不會游泳的孫某被拖到深水區後很有可能會溺水身亡,雖然從案情上判斷李某應該不具有積極追求孫某死亡的主觀目的,但還是具有放任的心理態度,李某自己抱著水泥柱並且沒有對女友採取搶救措施,說明其本身也並未排斥女友死亡結果的發生。

因此,綜上所述,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上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

所以提醒戀愛中的男女,不要試圖透過自殺來博取對方的同情,也不要選擇相約自殺來證明彼此的愛,這不僅是對生命的不尊重,浪費社會資源,而且很有可能會使自己面臨牢獄之災。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 顧紅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