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合同時“先簽”和“後籤”大有差別,這些建議給先簽一方

法律並沒有限制說合同哪一方必須先簽署。通常情況下合同約定是自雙方簽字蓋章之之日起生效,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合同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此,即使後籤方還沒簽,合同如已履行而對方接受的話,問題好像也不大。其實,這是法律對現實不理想的補充規定,不能作為常態,更不能因此丟失風險意識。從合同風險防控的角度來看,先簽和後簽有很大差別。

籤合同時“先簽”和“後籤”大有差別,這些建議給先簽一方

圖片僅供配合敘述

後籤方更加有利,先簽方可能面臨的風險

一、後籤方可以控制合同的原件

在勞動合同法還沒出臺之前,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一些企業經常會讓員工先簽,之後扣留員工那份合同原件。企業就利用員工沒有原件這點,在事後有糾紛時找機會抵賴(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後這個現象有所改善)。一些強勢的甲方也會出現類似扣留合同原件的做法,這樣做對於先簽合同的一方來說,最大的問題是如果合同的文字事前沒有經過確認並留下證據的話,一旦有糾紛對於合同的具體條款內容的證明會比較困難。

二、後籤方對於合同的成立、履行具有一定主動權

首先,後籤方可以直接不籤,宣佈終止合作。先簽方如果已經為履行合同作出準備,則因此產生的損失無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只能追究對方的過錯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其次,開篇講的《民法典》規定認為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對方接受時”,如果後籤方還沒有籤而對方先履行,那麼後籤方也可以直接對對方的履行提出異議,以異議的方式來阻止合同成立。這個時候的先簽方就會非常被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方接受”其實有很大的模糊空間。具體地說,就是對方不接受的原因,從字面上解釋不侷限於提出“合同還未成立”,如果認為合同履行有瑕疵而不接受,屬不屬於這個規定的情形?如果是,那就可以有非常多的理由表示不接受。

最後,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以雙方最後一方簽署合同的時間來認定的,後籤方還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成立時間。

三、後籤方不靠譜的話,甚至會利用先簽方的不注意,偷偷新增合同文字。

比如合同末尾未註明“以下無正文”時,在末尾處列印新增內容,或者當先籤方未在合同蓋騎縫章時,插入新增合同頁。

籤合同時“先簽”和“後籤”大有差別,這些建議給先簽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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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方如何應對呢?

首先,規範合同簽署。

如簽署時檢查合同尾未是否註明“以下無正文”,蓋章時記得加蓋騎縫章等。

其次,保留雙方認可合同文字的相關證據。

例如保留雙方協商後對最終合同文稿的確認郵件或微信聊天記錄。如果是對方提供的現有合同,或者其他情形沒有文字確認記錄的,先簽方在簽署後記得拍照、影印,並保留郵寄合同文字的快遞單據(備註合同)。這樣一旦有糾紛,起碼有證據證明合同的具體條款內容。

另外,及時催告對方返還合同原件。

如果對方聲稱合同已經簽好,但找藉口拖著不給原件的話,應當及時的催告對方返還合同原件,並留下相應的證據。如果事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可以憑此主張認定合同成立的事實,或者責令對方交出合同原件。

最後,把控合同履行的風險。

在合同未收到原件前,警惕對方提出的先履行合同的要求。儘量只是做一些合同履行的準備性工作,或者是履行一些輔助性的合同義務,避免過早履行主要義務時對方突然提出“不接受”的異議。也可以根據自己履行合同的投入,要求對方先行支付或墊付一定的款項,在萬一有糾紛時減少自己可能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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