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3歲少女被2名無業青年折磨致死,為何謀殺罪名不成立?

個人需要借大額款項,一般尋找銀行及其他信用度較高的金融機構為上,這些機構保障性較好,不會出現惡意上調利率、暴力催債的現象。如果是不知名的三無機構,極可能會濫用高利貸,還會在簽訂的合同條約中設下各種陷阱,令債務人相關權益受損。

1999

年,香港出現了一例債務糾紛案。案中女子因借高利貸不還,被債權人採用拘禁、毆打等方式催債,結果慘死屋中,頭部還被人為割下,縫進了玩偶。這一情形只是聽上一聽,就足以令人吸一口冷氣。

案件:23歲少女被2名無業青年折磨致死,為何謀殺罪名不成立?

縱使欠錢有錯在先,何至於殺人割頭?這一行為極有可能涉嫌觸犯故意殺人罪。不過,此案中的行兇者並沒有被判至死刑,也沒有定為故意殺人罪(謀殺罪),這是怎麼回事?

案中女子叫作樊某儀,時值

23

歲,在香港的一家夜總會工作。出入夜總會的工作女性,在普遍印象中,大多與桃色相關,但樊某儀潔身自好,一直堅守原則,不曾提供任何特殊服務。既然潔身,為何還會踏進魚龍混雜的地方?這就不得不提到她的祖母。

樊某儀雙親早逝,與祖母相依為命生活多年。祖母年邁,身體每況愈下,疾病纏身,樊某儀孝順,一心想治好祖母,可惜錢不夠。她學歷不高,找不著什麼好工作,除了門檻低、工資高的夜總會,她難以找到第二個更好的選擇。

案件:23歲少女被2名無業青年折磨致死,為何謀殺罪名不成立?

1997

年,樊某儀祖母的病情沒有得到好轉,反而急劇惡化,需要一筆不菲的治療費用。樊某儀實在拿不出,就算她立即轉行提供特殊服務,也無法短時間內籌集手術費,可祖母的手術卻拖不了多次時間。

一分錢愁死好漢,樊某儀無奈之下,盯上了夜總會老闆陳某樂的錢包。她就在夜總會工作,很容易找到了下手機會,成功從對方辦公室順走了幾千塊錢。但樊某儀來不及高興多久,陳某樂便發現了這件事,他將樊某儀叫進室內,卻沒有嚴詞怒罵,而是說可以借款,但要限期歸還。

祖母還等著救命錢,樊某儀沒有拒絕的資本,在欠條上籤了名字。二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現有法律要求,民間借貸年利率最高只能設定為

15。4%

,超過部分法律不予支援。陳某樂與樊某儀約定的利率相當高,短短一年不到,利滾利,滾到了

1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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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還債,樊某儀拼命工作,乃至違心做上了自己不願做的一些事。

1999

年,樊某儀因為“工作”懷孕,儘管如此,她還是在不斷提供服務。可事實證明,樊某儀賺錢的速度完全比不上利息翻倍的速度,被欠債壓垮的她,感到越來越無力,也越來越絕望。

樊某儀看到了還錢沒有盡頭,起了一走了之的想法。

1999

3

17

日,樊某儀上完最後一天班,打算徹底離開。但陳某樂早猜到了她的用意,找來了

2

個無業混混,蹲守在她下班的路上。因此,這日樊某儀一離開夜總會,就在一處偏僻無人的小巷被縛。

這兩個無業青年分別叫作梁某祖和梁某倫,年齡為

26

歲、

19

歲。兄弟倆控制住樊某儀,將其帶到了

尖沙咀加連威老道的

31

號樓

3

自此,陳某樂、梁某祖、梁某倫三人開啟了慘無人道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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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毒打、焚燒器官、言語辱罵

……在死前的

30

多天裡,樊某儀生不如死。死亡當天,梁某倫為了炫耀“本事”,將新交的小女友阿芳(化名)帶到了現場,讓女友親眼目睹了梁某倫、梁某祖如何進行虐待。因為這天陳某樂有事,所以他並未在場。

阿芳不過

13

歲,在法律上還只算作幼女,看到這個血腥場面,她嚇得呆傻在原地,起了一身雞皮疙瘩。虐待途中,被折磨了一月有餘的樊某儀沒挺過來,失去了鮮活生命。可兄弟倆發現人死亡,非但不感到害怕,還將她的頭割了下來,塞進玩偶中,並遞給了阿芳,說是情人“禮物”。

阿芳臉色慘白,顫抖著雙手接過。這件事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雖然梁某倫、梁某祖多次要挾不能說出,但阿芳受不住良心譴責,決意找上公安機關。於是,作案三人迅速被捕獲。

案件:23歲少女被2名無業青年折磨致死,為何謀殺罪名不成立?

兄弟兩人將樊某儀虐待致死,在當年的審理結果中,沒有構成謀殺罪,而是誤殺罪。這兩個罪名是香港法律中的專有名詞,香港遵守《憲法》,但由於歷史、政策原因等原因,它有一套自己的法律體系,包括《刑法》。香港《刑法》中的謀殺罪相當於大陸的故意殺人罪,誤殺罪類似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刑法》第

233

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若定為過失致死,最高量刑只達到

7

年,而定為故意殺人的話,最高刑可致死刑。不過,香港沒有死刑,最重的刑罰是終身監禁。

此案中,梁家兄弟主觀上沒有殺人的目的,而是出於討債、惡趣味、炫耀心理等,採取了過度的虐打行為。樊某儀被非法拘禁了

1

個多月,本就奄奄一息,再被這樣一打,方才沒有捱過。從這個角度來說,二人的意圖不是殺人,缺乏殺人動機,不構成謀殺罪要件。他倆釀成了死人的結果,應判定為誤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23歲少女被2名無業青年折磨致死,為何謀殺罪名不成立?

即使如此,法院考慮到兩人的手段極致血腥,還破壞屍體,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惡劣影響,因此判到了香港最重的刑罰:終身監禁。陳某樂案發當天雖未在場,卻是參與者,難逃法律的制裁,被判了

18

年有期徒刑。

借債需謹慎,也需量力而行,特別是發現某些民間借貸的利率高於正常範圍時,應及時止步,這樣才能避免跳入火坑。(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述,侵刪;原創文章,禁止搬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