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兒歌《一閃一閃小星星》陷入版權官司?

經典兒歌《一閃一閃小星星》陷入版權官司?

“一閃一閃亮晶晶,滿天都是小星星。”這首膾炙人口的經典兒歌《一閃一閃小星星》,陪伴了幾代人的童年時光。然而,這首經典兒歌的翻譯作品,卻引發了一起版權歸屬之爭。

近日,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下稱河北高院)就王昕起訴廣州辰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辰龍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辰龍公司在其運營的名為“學習啦線上學習網”(下稱涉案網站)的網站上向用戶提供的《小星星》作品侵犯了王昕翻譯作品《一閃一閃小星星》的著作權。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確認辰龍公司侵犯了王昕的著作權,並改判賠償經濟損失等3000元。

 提起侵權訴訟

王昕原名王雨然,是一名童話作家、繪本設計師,主要翻譯作品有兒歌繪本《一閃一閃小星星》《獅子王》《月亮河》等。2011年,王昕在名為“童話作家-王雨然的部落格”的新浪部落格上將英文兒歌《Twinkle Twinkle Little Star》翻譯成中文作品《一閃一閃小星星》。2012年王昕創作完成並由現代出版社出版了《一閃一閃小星星》兒歌繪本。2018年,王昕兩次發現辰龍公司在涉案網站上傳署名為“郝一”的《小星星》。王昕認為,辰龍公司提供這一作品的行為涉嫌侵犯自己就翻譯作品《一閃一閃小星星》所享有的著作權。溝通無果後,王昕將辰龍公司訴至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索賠2萬元。

在辰龍公司涉案網站作品是否抄襲王昕作品的問題上,一審法院在對作者背景、翻譯作品所表達的意境、作品結構以及作品用詞進行分析對比後,確認辰龍公司涉案網站作品存在抄襲王昕作品的行為,侵犯了王昕對其翻譯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在賠償金額問題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型別、篇幅、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以及辰龍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判令辰龍公司賠償王昕經濟損失等1。8萬元。

一審判決後,辰龍公司不服,認為一審判決維權費用金額畸高,超出正常的收費標準,遂上訴至河北高院。

對於辰龍公司的上訴理由,王昕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河北高院經審理認為,《一閃一閃小星星》系著名英文兒歌的中文翻譯作品,詩歌本身的特點就是用高度精練的文字來表達思想情感。這種作品表現形式決定該案賠償數額不應當僅按照國家版權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所規定的字數來計算,還應當考慮作品的獨創性、創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市場或者潛在市場價值、本案侵權的具體情節、辰龍公司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以及原告為本案維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基於此,河北高院作出上述判決。

明確保護客體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是關於如何界定翻譯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明確相關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件。對此,兩審法院抽絲剝繭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謹慎審理,兩審法院分別從作者背景、翻譯作品所表達的意境、作品結構以及作品用詞上分析對比,認為兩篇作品都是7個字一句,位元組斷句完全一樣;從詩歌韻腳上比較,兩首作品也基本一致,在涉案網站的翻譯作品中使用了多個能夠體現出王昕創作成分的詞語,而王昕翻譯作品在意境整體上更加靈動、形象、富有文化元素。因此,兩審法院認為涉案網站作品承襲了王昕譯作的智力成果,辰龍公司存在抄襲行為。對此類作品的版權歸屬進行了明確,這一判決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那麼,翻譯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呢?

對此,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雷電錶示,翻譯是一個再創作的過程,凝聚了譯者的智力活動,體現了譯者對美感的追求,因此也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基於此,翻譯作品的著作權由翻譯人享有,翻譯他人作品時應得到原作著作權人的翻譯許可。利用翻譯作品進行出版、演出等時,除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當同時取得原作和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其中合理使用是指,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兩審法院判賠金額為何相差較大?雷電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額1。8萬元主要是基於原告花費合理開支律師費1。1萬元,請求賠償數額1萬元。二審法院對詩歌本身的特點、作品的獨創性、作品的市場或價值以及侵權的具體情節等因素進行全面考量後,判決賠償3000元,較為符合類案判例。

相關從業者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翻譯作品呢?雷電錶示,詩歌一般來說比較短小精悍,用高度精練的文字來表達思想情感,而翻譯作品由於受原作內容限制,創作空間有限,因此翻譯詩歌更容易出現譯作近似。“這就要求:一方面,譯者在翻譯時要儘量規避與前人雷同的用詞、結構和韻腳,特別是能夠體現前人創作成分的用詞,儘量體現自己獨特的意境和美感。另一方面,譯者也要儲存好作品創作完成的證據,以免日後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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