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同樣適用於網路敲詐勒索 數額超2000元即可立案

搭建網路平臺,專門盯梢各種負面資訊,繼而進行敲詐勒索……近年來,一些網站和個人假借“揭黑”“維權”“反腐”“打黑”之名,索要“贊助費”“封口費”“廣告費”等敲詐勒索行為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網路名人也參與其中,成為當下不可忽視的公害。

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郝春莉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與傳統的敲詐勒索行為不同,網路敲詐勒索主要是以在網路上公佈對被害人不利的資訊為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要挾、恫嚇,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由於敲詐勒索罪對威脅的內容和種類沒有限制,利用網路實施敲詐行為完全可以包含在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中,因此,網路敲詐行為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即敲詐勒索達到2000—5000元的,就達到立案標準,構成敲詐勒索罪。針對目前猖狂的網路敲詐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此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楊某等12名“淘寶差評師”敲詐勒索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楊某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網路差評師”敲詐勒索案,即“網路差評師”在淘寶網上向某個網店賣家惡意下單,而後透過網路聊天平臺與該賣家“談判”,向賣家表示如果發貨就給予差評、不發貨就投訴,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錢款,才同意關閉交易。賣家為了不受差評,不影響網路經營和淘寶網的評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付錢給行為人。

北京郵電大學網際網路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表示,對於網路敲詐勒索來講,威脅主要體現為利用網路釋出資訊成本低、傳播快速的特點,以釋出被害人的不利資訊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被害人的不利資訊將會被髮布在網上。這是網路敲詐勒索行為與傳統敲詐勒索行為的顯著不同點,傳統敲詐勒索行為中的威脅通常可以以被害人及其親屬等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名譽等為物件,而網路敲詐勒索行為一般表現為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等人的名譽或隱私進行威脅,從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財產,進而行為人獲得財產。

刑法同樣適用於網路敲詐勒索 數額超2000元即可立案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