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關於詐騙罪的辯護代理角度理論、實務拆解,補充篇019

上海律師關於詐騙罪的辯護代理角度理論、實務拆解,補充篇019

上海律師關於詐騙罪的辯護代理角度理論、實務拆解,補充篇

019

當前關於詐騙罪的熱議,實際上反映了詐騙罪範圍不斷擴大的趨勢。從形式上看,是詐騙罪在犯罪手段多樣化、複雜化中邏輯結構的具體表現;更深層次的是法律理論和實踐矛盾的產品。我國詐騙罪的邏輯結構主要有兩種學說,無論是四要素還是五要素,處分行為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唯一的爭議是

“財產損失”是否需要獨立出來。作為相應環節,認識錯誤、處分行為、取得財物,在詐騙目的的實現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處分行為的理論因對處分行為的認識而異。處分行為的客觀要素涉及“財產轉移”。處分行為的主觀要件涉及財產轉移是否需要處分意識,如果需要處分意識,依據處分意識的內容的不同,有兩種理論,處分意識必要說和處分意識不要說。紀律處分必要理論的產生主要有法律秩序保護理論、自毀犯罪理論、因果關係表徵理論、邏輯結構決定理論和犯罪區分理論等。詐騙罪作為結果犯,其在罪名的認定上,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並不一定構成犯罪,必須達到一定的結果。至於欺騙的內容,只要行為人能夠“騙取”財物,只需讓他人陷入與財物損失有關的錯誤認識即可,其本身並沒有太多的限制。從目的解釋來看,詐騙罪的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對財產佔有轉移的真實資訊的正確認識,即保護對與財產損失直接相關的資訊的正確認識。在具體情況下,大多數被害人在詐騙行為中交付的財產、以及行為人透過詐騙獲得的財產、被害人財產損失金額相等。但三者明顯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仍存在,司法實踐也表現出透過認定被害人財產損失來確定犯罪數額的傾向。

在劃分案件的刑、民界限時,財產損失因素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財產損失作為最後的屏障,也是法律利益侵權的具體體現。如果受害者的整體財產價值沒有減少損失,這意味著欺詐只會損害商業交易秩序、自由財產處置等。在認定刑事案件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大背景下,民法、商法等法律足以調整、解決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法律利益的侵害行為,行為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害者的整體財產實質性減少是詐騙行為的基礎,因此在解釋犯罪的組成要素時,有必要強調財產損失因素的獨立性和實質性,並客觀地將獲得和支出作為判斷標準。透過以上分析,對實質性財產損失因素的判定,以整體財產作為詐騙的財產損失認定標準,為詐騙罪認定的立案標準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中國目前還是成文法國家,在司法實踐發展過程中,仍然在不斷地納入判例法國家的各種制度。目前在中國,判例並不是官方的法律淵源,不過司法實踐中,判例對於辦案機關的工作還是具有一定意義的。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妥善準備判例供辦案機關參考,不僅可以提高辦案機關的工作效率,還可以使代理律師的觀點更加豐富、更有說服力,增加案件的成功率、可能性,為最終最大化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提供理論保障。

迴歸到本案,本案中的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主觀惡性很小,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

;系初次犯罪,平時表現尚好等因素只是常規辯護策略。具體還要多與辦案機關溝通協調,從證據、程式、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等各方面結合具體案情寸土不讓的爭取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才能達到最好的辯護效果。

歡迎點評、探討。

by周鈺淇

20220616於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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