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影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嗎|成都袁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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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在訴訟過程中
,
當事人經常需要根據律師的提示和引導準備
、
補充相應的證據
,
尤其是在沒有借條的民間借貸活動中
,
律師通常會告知當事人透過電話錄音
、
影片
錄影等方式進一步補充款項已經出借且借款人未予償還的證據
。
此時
,
我們應當如何進行錄音錄影才能避免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呢
?
我國
《
民事訴訟法解釋
》
第
106
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活動中非法證據排除的幾種情形
,
它們包括
:
1、
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嚴重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
2、
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
3、
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
也就是說
,
只要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任何一種
,
法院都不得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基於此
,
錄音錄影要想作為訴訟證據被法院採納
,
其必須透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取得
,
而不得透過其他非法方式取得
。
比如行為人不得透過私自進入他人住宅中進行錄音錄影取證
、
行為人不得透過在他人住所放置針孔攝像頭
、
竊聽器等方式進行錄音錄影取證
、
行為人不得透過強拿強要或未經他人允許私自翻看他人手機內容進行錄影取證
、
行為人不得透過採取暴力方式強行對他人錄影或錄音取證等
。
袁亮律師在民商事案件訴訟和仲裁、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袁亮律師始終認為,法律人的終極目的是為客戶防範事前風險、將客戶從事法律行為時已經或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事後解決法律風險非法律人的主要目的,但客戶與第三人一旦產生現實的、不可調和的法律矛盾時,律師應竭盡所能維護客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