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三個月後檢出室內甲醛超標,男子狀告出租方索回所有費用

租房三個月後檢出室內甲醛超標,男子狀告出租方索回所有費用

搬進租房不久,懷孕的妻子患上腎炎,南京的江先生找機構檢測,確認室內空氣中甲醛等超標,將出租方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費用。南京江寧法院12月14日公佈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該院一審判決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退還原告租金、物業管理費等全部款項6556元。

2021年3月,江某從某房屋租賃公司租賃一處房屋,合同約定月租金1100元,押一付三。他支付4400元后即和妻子入住,另支付物業管理費1056元,5月又付租金1100元。

4月開始,江某懷孕的妻子出現不適,經診斷為慢性腎小球腎炎。江某認為妻子患病與室內空氣中甲醛超標有關,自行購買檢測試紙,結果超標。他聯絡房屋租賃公司要求退租,協商多次未果,又委託智然檢測公司檢測,6月上旬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室內甲醛檢測值0。213毫克/立方米,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檢測值0。863毫克/立方米,這兩項指標不合格,其餘指標合格。江某隨即搬出,將鑰匙寄給房屋租賃公司,並於當年6月訴至江寧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公司退還租金、押金及物業管理費計6556元。

被告公司陳述,其雖在2017年裝修後未檢測,但在江某起訴後的去年11月委託智然公司進行了檢測,結果顯示符合國家標準。智然公司表示,兩份報告時隔半年,有害物質會隨著時間揮發減少,從數值看,即便在冬天,室內空氣中的甲醛數值也接近標準上限。

法院查明,根據國家標準,室內空氣中的甲醛含量應不超過0。10毫克/立方米,總揮發性有機物不超過0。60毫克/立方米;智然公司有相應環境與環保檢測資質,審理後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物應符合租賃用途。被告公司在出租前應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治理,符合國家環保標準,但其既未主動檢測,也拒絕配合承租人檢測,此時江某有權自行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據檢測報告,租賃房屋中的有害氣體超標,侵害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江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空氣質量不合格,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為內容的人格權。據《民法典》第708條,出租人應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期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案涉房屋存在侵害承租人人格權的重大缺陷,不滿足租賃用途要求,無權收取使用費,原告有權要求退還已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