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晚一步,再訴已經被羈束

案情:

某市政府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李逵和李鬼的房屋均在徵收區域內。李逵對徵收決定不服,準備到法院起訴。考慮到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馬上起訴為時尚早,而且也沒有把握,於是李逵採取了“等等看”的策略。等待的同時,李逵也沒閒著,一方面和徵收單位周旋,一方面苦練內功學習法律法規。經過5個月的歷練,李逵終於信心滿滿,認為打官司勝券在握。

起訴期限將要屆滿之際,李逵手持精心製作的起訴狀,到法院去立案。結果一到立案庭,法院就告知其一個訊息,即該徵收決定已經被李鬼起訴,而且法院已經判決,認為徵收決定合法有效。李逵的這次起訴,屬於被生效判決所羈束的情形。李逵懵圈鬱悶之餘,又發現李鬼本身就是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李逵遂認為李鬼大機率採取了“虛假訴訟”,導致自己無法起訴。同時李逵也認為法院在審查李鬼案之時,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審理程式也存在違法之處。

焦點:李鬼案的生效判決書,對李逵案是否具有羈束力?法院在審查李鬼案之時,是否需要通知李逵參加訴訟?

行政起訴晚一步,再訴已經被羈束

答案:李逵案和李鬼案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案件,法院對李鬼案審理沒義務通知李逵參加,李鬼案的生效判決,對李逵案具有羈束力。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27條第一款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參加。該規定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定,但對李逵並不適用,即李逵並不是李鬼案當中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李鬼和李逵的房屋都在被徵收區域範圍內。兩人作為被徵收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訴撤銷徵收決定。李鬼雖是徵收部門工作人員,但其工作身份並不影響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李鬼案開庭審理,李逵還沒去立案,人民法院不知道李逵的存在,也無法通知。更重要的是,被徵收人是否起訴,是被徵收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置,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也沒有義務通知未訴人員參與訴訟。法院在李鬼起訴後,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鑑於李鬼沒有對一審判決書提出上訴,判決書已經生效,故該生效判決書對李逵案具有羈束力。

提示:

1、行政訴訟的起訴,如發現某行為存在問題,短時間無法調和,建議避免觀望,及時主張自己權利。

2、行政訴訟中,往往會涉及到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分為兩種: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中,當事人會被詢問是否同意合併審理,當事人如不同意,法院則應該分開審理。“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到庭應訴,當事人如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但法院的通知不能少,否則其審理程式就存在違法。

3、法律界定是否“必須”參與訴訟,是根據“訴訟源權利”確定,不是根據“訴訟權利”確定。比如:徵收決定涉及到多個被徵收人,有人訴有人不訴,這是被徵收人對其自身“訴訟權利”的處置,法律不會干預。但如果“訴訟源權利”涉及多人,比如某一個房屋是多人共有,政府對該房屋作出補償決定,產權共有人之一對補償決定不服提出起訴,則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有人都具有關係,法院則應當通知其他未訴的產權人參加訴訟,從而形成必要共同訴訟。

行政起訴晚一步,再訴已經被羈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