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借用賬戶炒股將受罰 專家:父母子女間借用應區別對待

主持人楊萌:新證券法正式落地實施近五個月,威力正在逐步顯現。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實踐和制度上加速推進;適用新證券法的罰單陸續出現。業界認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切實增強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功能,也進一步夯實了中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

證券日報記者 吳曉璐

非法借用賬戶炒股將受罰 專家:父母子女間借用應區別對待

(來源:視覺中國)

近日,中國證監會吉林證監局網站披露了對綠城騰將(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城騰將)非法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炒股的行政處罰。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這是依據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的規定和法律責任,對非法借用他人賬戶炒股行為進行處罰的第三例。

新證券法將借用或出借證券賬戶的違法行為主體拓展到了自然人,對於夫妻、父母子女之間借用賬戶,是否屬於新證券法規定的上述主體?多位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表示,夫妻、父母子女之間關係特殊,應以是否涉及操作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標準,區別看待。

據吉林證監局公佈,綠城騰將先後借用上海大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機構的4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交易資金來源於綠城騰將,交易盈虧由綠城騰將承擔。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計賬面虧損7344。78萬元。

吉林證監局表示,綠城騰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對綠城騰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據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據證監會網站梳理,吉林證監局對綠城騰將的行政處罰,是監管層在新證券法下對非法借用他人賬戶炒股開出的第三張罰單。今年4月份,安徽證監局和廣東證監局依據新證券法,先後對合肥正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瑞儲能)、煙臺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中睿)非法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分別處以20萬元、30萬元罰款。

北京德恆(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行政法有幾大適用原則,其中包括“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從新從優”原則和“從舊從輕”原則。上述案件的處罰時間是在今年3月1日之後,在程式上來說應適用新證券法,如果違法行為持續到3月1日之後,則更應適用新證券法。

記者發現,在上述3起案例中,地方證監局僅對借用賬戶的主體進行處罰,但是出借賬戶的主體,並沒有受到處罰。

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考慮歷史原因,同一案中,監管執法時,可能會考慮出借人和借用人雙方的主觀惡性、對違法行為的參與程度、在違法行為中的角色不同等,區別對待。

2014年版證券法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新證券法把違法主體擴大了到自然人。新證券法實施以後,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共用賬戶炒股是否應該被罰,曾引起市場熱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葉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關於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的賬戶炒股,歷來存在較大爭議。針對這樣特殊基礎關係下的賬戶使用,新證券法沒有明確做出規定。在實踐中,遂產生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個人認為應當限縮解釋,不應擴大解釋。

“換言之,不能將夫妻、父母子女之間賬戶使用,簡單適用證券法上的禁止規定,原因有三:第一,中國社會,存在人情關係,夫妻、父母關係更近,不應當適用一般禁止規則;第二,夫妻、父母使用賬戶,畢竟是特殊情況,應當以法律明確規定為準。第三,借用賬戶雖然違法,但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相比,還是比較輕的,如果涉及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追究連帶責任尚不為過,但在違法不甚嚴重下,不至於因此而追究夫妻、父母子女間責任。”葉林進一步解釋道。

“我認為要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去考慮。新證券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些自然人利用他人賬戶操縱證券市場和從事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所以違法主體要擴大到自然人。”張志旺表示:“但夫妻、父母子女之間使用賬戶炒股,尤其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同制度,上述成員之間使用賬戶自擔風險,不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的,從而不會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我認為不應受到處罰。如果要講標準的話,應當以是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標準,畢竟證券法作為一部行政法,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要符合‘合理行政原則’和‘適度性原則’。”

陳波亦認為,配偶、父母子女之間的賬號借用,應區別對待。以規避法律限制為目的借用賬戶應當處罰,如規避從業人員禁止炒股限制、規避內幕交易限制、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