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生效後,老外在中國要不要交個稅?

新規生效後,老外在中國要不要交個稅?

學習此內容大家將有些疑惑和混亂,請大家務必看完,結尾有記憶乾貨,讓大家可以迅速準確判斷!

對於外國人要不要徵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採用的是

屬人兼屬地原則

。判斷標準是

是否有住所

,如果無住所要看

累計居住了多少天。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

只要有住所,就一定是居民個人

,即使沒有住所,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

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

,也會被判定為

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無論是從

中國境外還是中國境內

取得的所得,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以看出,

先以屬地原則即是否有住所、居住滿多少天來確定是否為居民個人,對居民個人採取屬人原則,無論是從境外或者境內取得的所得都要納稅。

除了以上兩類人,其餘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對非居民個人採用屬地原則

,只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用排除法,非居民個人也可以用列舉法,一是

無住所又不居住(從來沒到過中國,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如果連境內所得都沒有,談不上稅法意義上的非居民了)

,二是

無住所但居住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

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有住所是有房子嗎?並非如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住所,

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比如說某個老人雖然是外國人,但其贍養義務人在中國贍養他,那麼這個老人也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如果只從個人所得稅法的角度來看,

對老外是否要納稅其實很清楚

,並沒有什麼複雜的地方。但是實施條例又增加了一種情況,

支付方為境內單位還是境外單位

,會對是否在中國有納稅義務產生影響。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

境外僱主支付

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條規定主要適用於那些偶爾到中國出差的老外,由於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所以這些老外需要就來源於境內所得繳稅。不過,如果是

境外支付且境外負擔

,那麼免予繳納個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

,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只要一個納稅年度居住累計滿183天,就是居民個人,要就境內外所得納稅。不過,只要不存在連續6年都累計居住滿183天的情況,那麼來源於中國境外且又境外支付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某老外2019、2020、2021、2022、2023年在中國居住滿183天,這個老外2024年來源於中國境外且又境外支付所得,經備案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

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

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比如上例中的老外,2024年居住滿183天,2025年如果居住還是滿183天,2025年就應該要就境外支付境外所得交個稅了,但如果2024年雖然居住滿183天,但是有一次離境回國2個月,那麼六年限就要重新起算,2025年即使居住滿183天也不需要就境外支付境外所得交個稅了。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對該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1。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強調了

第7年也需要累計居住滿183天

,才就境外支付境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繳納個稅的情況作了反向規定,便於理解。

大家學習這些內容不能亂,首先要抓好總的原則,那就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判斷標準,一定要記住,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是不變的,與境外支付還是境內支付沒有任何關係。

一旦被認定了是

非居民,那境外所得一定是不需要納稅的

,不用管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非居民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是“

不徵稅所得”,

是法定不徵稅、天然不徵稅。

非居民來自境內所得,如果是境外支付境外負擔,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不滿90天,是“

免稅所得”

,和非居民天然的“不徵稅所得”有本質區別。

居民個人來自境外所得,天然是要徵稅的,但特定條件下是免稅的。

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如果是“免稅所得”,與非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內“免稅所得”類似,

和非居民天然的“不徵稅所得”有本質區別。

所以,一旦被認定為居民個人,而且認定為居民個人的原因不是因為有住所,而是因為一個納稅年度居住滿183天,同時有來源於境外的所得,這時候才需要去區分境外支付還是境內支付。

換句話說,需要去繞到境外支付還是境內支付的情況是極少數,大部分情況大家簡單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就能判斷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