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不會寫?手把手教你邏輯方法

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不會寫?手把手教你邏輯方法

許多人自己寫起訴狀時會卡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有的長篇大論不著重點,有的則邏輯混合不知所云。其實“事實與理由”只要簡明扼要,把相關的事實和一些理由清晰地闡述一下就可以了。這裡教大家看懂“事實與理由”的敘述邏輯,明白之後就不難寫了。

“事實與理由”與司法“三段論”

司法“三段論”不難理解,即法律規範是大前提(相當於“理由”),案件事實是小前提(相當於“事實”),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範規定的情形,所以可以得出法律規定的結論(訴訟請求應成立)。

一個最簡單的例子:

理由(大前提):法律規定“借錢要還”

事實(小前提):張三借錢了

訴訟請求(結論):判令張三還錢(張三應當還錢)

寫“事實與理由”時,就是要先有一個支援自己訴訟請求的依據,法律法規依據或合同、公司章程、決議或行業標準、交易管理等非法律性的規範依據等。再根據這個依據檢視需要滿足的事實條件(包括被省略的預設事實前提),然後組織語言串聯起來敘述即可。

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不會寫?手把手教你邏輯方法

以起訴離婚為例

《民法典》關於准予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簡單分析: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法院處理的程式性要求,是起訴後的事不屬於起訴狀要寫的,所以只剩下“感情確已破裂”。這個規定列舉了一些確認感情破裂的情形,先考察一下自身案件的基本事實,假設發現可能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感情破裂認定情形,則事實與理由部分的推理應是:

理由(大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因

感情不和

分居滿兩年

的應准予離婚(法官是法律專家,不用事無鉅細的法律規定都寫,核心的法律規定或合同依據就可以)。

根據這個規定(大前提)查詢可以滿足條件的案件事實(小前提)並組織敘述,這樣就可以知道哪些是需要寫的,哪些是要重點寫的,避免漫無目的地長篇大論。

事實(小前提):

牛郎和織女於XXX年登記結婚(法律規定中被省略必要的前提事實),雙方因生活瑣事長期爭吵(

感情不和

,還有其他“不和”情形的也可以寫,但不用寫太細緻,篇幅有限,庭審有機會表達)。自XXXX年XX月起,牛郎搬離夫妻原住所到某地單獨居住,雙方此後分居,鮮有聯絡,狀態持續至今(

因此

分居滿二年的事實

)。

通順地串聯起來敘述就可以了,示範:

牛郎和織女於XXXX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因生活瑣事長期爭吵。XXXX年XX月起,牛郎不堪忍受經常爭吵的生活決定搬離住所到某地單獨居住,雙方此後分居,彼此鮮有聯絡,狀態持續至今已超過兩年,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准予離婚。

特此,訴至貴院請求判決准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這樣分析後,是不是變簡單了?

其實所有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都可以分解成司法“三段論”,只不過是簡單幾個,還是複雜多個的問題。像上述離婚示例,如果有家暴等其他准予離婚情形,或者需要賠償的,都可以用這裡的方法來指導,進行增補修改。

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快來關注法揚光大小布衣

精選文章推薦

打官司什麼證據最有效?收集提供證據應注意什麼?

不想敗訴?平時就一定要糾正這些錯誤的證據意識

接受調解,還是堅持判決?有這些情形時,建議考慮判決

找律師?真律師、靠譜律師和合適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