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信微普法」隨手發個朋友圈,咋就惹上官司了?
很多人可能認為
微信朋友圈是一個私人地帶
是可以隨意分享生活點滴、
心情隨想的一個平臺
然而
由於其具有公開性
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前不久
寶坻法院審結了一起
因發朋友圈內容不當
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小娜和被告小美、小霞為朋友關係。某日,小美、小霞、玉姐等閨蜜在小美家聚餐期間,小美隨手錄了一段幾人聚會的影片發到朋友圈。
但是
影片中的一段對話
引起了不在聚會現場的小娜的不滿
這段對話是這樣的↓↓↓
玉姐說自己種的豌豆可惜了,剛種出來就被拔了,小霞推測是小娜每次去玉姐家時拔了玉姐的菜。
小娜認為
這段影片在網上流傳並引來議論
讓她羞愧難當
並影響了她的生活
她在提交給法院的起訴書中寫到,影片中的言論屬於捏造事實,詆譭她的名譽;而小美將小霞的不實言論釋出到朋友圈的行為影響了小娜的社會評價,產生不良影響,訴請法院判決小美和小霞兩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美在個人微信朋友圈釋出小霞的不實言論引起朋友關注,客觀上降低了小娜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其名譽權。小娜有權要求二人停止侵害行為,賠禮道歉。經過法院調解,小美刪除了手機內和朋友圈的影片,小美和小霞當場向小娜賠禮道歉。
微博、微信等作為網路社交平臺
具有互動性、分享性和碎片化等特徵
公民言論表達自由
但“雙微”絕不是“法外之地”
更不是私人領地
法官提醒:
微信使用者在釋出資訊及與朋友交流互動中要遵守法律、道德的約束,不得突破法律底線。我們應當謹言慎行,不侮辱、誹謗他人,不造謠、傳謠,文明上網。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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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信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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