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他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擔責呢?
駕駛他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到底由誰來擔責呢?
高某駕駛普通客車
與祁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
結果造成祁某死亡
電動三輪車乘車人王某受傷
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圖片來源於網路)
因高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
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通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認定
高某負全部責任
高某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張某
二人系夫妻關係
且張某未對該車輛投保交強險
祁某的近親屬祁某甲等人及王某起訴
要求高某、張某對事故損害進行賠償
(圖片來源於網路)
經臨潁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車輛所有人張某未對車輛投保交強險
張某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
賠償祁某的近親屬祁某甲等人13萬元
(扣除墊付款5萬元)
王某醫療費1800餘元
同時
高某作為侵權人
應與張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71萬餘元
由高某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對車輛投保交強險,避免出現因超期未投保、脫保等問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無力償還的情況,追悔莫及。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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