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後私下交易?嵊州一中介把“跳單”顧客告了

“跳單”又稱“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後,委託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資訊,甩開中介人私下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或者委託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行為。

日前,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跳單”案件中,法官根據《民法典》認定,委託人與中介人形成了事實上的中介合同關係,

判決購買方應向中介支付費用。

繞過中介簽約引發糾紛

李明(化名)在嵊州市某房產中介公司上班。今年10月,嵊州市民王凱(化名)透過朋友介紹向李明諮詢相關購房事宜,李明向王凱提供房源資訊,並帶他實地看房,雙方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

一日,李明又帶領王凱前往某小區看現房,王凱表示需回家商量再做決定。隨後,王凱繞開李明與房東私下協商,購得上述房產,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明在得知這一情況後,多次向王凱提出需支付相應中介費,但雙方協商無果。最終,李明所在的中介公司將王凱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報酬。

“中介合同的訂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建說,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王凱接受了中介公司為其提供的房源資訊和看房服務,

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中介合同法律關係,應根據法律規定及時支付報酬。

“中介公司雖僅提供房源資訊、帶領實地看房,但王凱仍應根據服務內容提供勞務對價,綜合考慮中介公司實際參與的工作情況等因素,酌定中介服務費5000元。”

享受服務就得支付報酬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當事人的中介合同是否成立,王凱是否應支付中介服務費。”王建表示,房產交易中介的服務內容一般包括提供房源資訊、帶領實地看房、參與交易雙方商談價格、實質促成房屋成交、協助購房款交付和貸款辦理、協助辦理房屋交付和過戶等,中介費用應與提供前述勞務對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1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建說,中介公司員工李明向王凱提供了該房屋的房源資訊,王凱跟隨李明實際檢視房屋,並初步確定房屋買賣合同價款,上述行為可以認定中介為王凱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提供了機會及媒介服務,“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一般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內容來源:紹興日報)

【來源:紹興網_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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