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制約監督,促進司法公正 | 新京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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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和監督,不僅需要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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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貢山縣人民法院法官們揹著國徽跨過怒江。圖/新華社

文 | 王琳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也是司法永恆的主題。

黨的二十大報告,全面系統總結依法治國取得的歷史性成就,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重要部署。報告還強調,“規範司法權力執行,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促進司法公正。”

在司法現代化的程序中,司法改革的內容因時而變,時變時新。但對司法公正的追求,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從未改變。

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權力結構

回顧四十餘年來的司法改革史,“讓公安的歸公安,讓檢察的歸檢察,讓審判的歸審判”這一主線清晰可辨。這就是對司法權力的規範,是在司法體系中不斷健全和完善權力與權力之間的制約。

以刑事司法為例,公眾曾習慣了將刑事司法看作是一條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的“流水線”。這十餘年來,公安機關的首長多不再兼任政法委書記,檢法兩機關的獨立性得到增強,過去的“劉關張”兄弟關係,在相互制約上也有了些“魏蜀吳”的意思。這些體制機制上的變化,強化的是讓權力制約落地落實,指向的仍是以權力制約來確保公正的達成。

制約不僅發生在權力與權力之間,也發生在權利與權力之間。

1979年法制恢復重建之初,刑事司法的職權主義色彩濃厚。在公檢法的“流水線”上,我們甚至看不到律師的存在,辯方被忽略在司法制約監督機制之外。

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公檢法“流水作業”模式向控辯審“三角架構”模式轉型。並經二十多年的持續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新型司法權力結構已然建立。辯方不僅在制度上得到重視,代表辯方的律師作為制約監督司法權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外部力量,在促進司法公正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也不僅僅停留在法律圈層內。司法公正不僅是司法的公正,更是社會的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務,是所有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共同目標。

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和監督,不僅需要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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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前)與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一起開展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行動。圖/新華社

促進司法公正需要社會監督

促進司法公正,內部制約與外部監督一個都不能少。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讓外部監督有效發揮作用,司法公開是前提。讓外部的陽光照進司法的現場,影響不公的種種陰暗、黴斑才能被驅散和清除。

已成司法機關日常工作的司法公開,並不缺乏法律依據,更不缺少鮮活的地方實踐。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頒行了《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推動從立案、庭審、執行到聽證、文書、審務的全面公開。

近年來,最高法院積極推動裁判文書上網,並多次要求“逐步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能夠公開的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公開,形成倒逼機制,進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業務素養”。2016年11月5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公開表示,針對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書選擇性上網現象,將加大裁判文書全面公開力度,建立嚴格的不上網核准工作機制,杜絕選擇性上網問題。

得益於司法公開,不少曬在網上的裁判文書,在社會監督逐行逐字嚴格審讀之下,成為司法糾錯的起點。公共輿論場上,一些陰陽判決,虛假訴訟,甚至顛倒黑白的惡性案件被曝光。這些個案,雖然在整個司法案件的總量中,只佔極少比例,但對於遭遇了司法不公的當事人來說,卻是百分之百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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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進新時代”主題成就展上展出的孫小果死刑複核裁定書(影印件)。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攝

實現公正,本就應是司法的常態;有錯必糾,則應是司法制約和監督的常態。

司法公開並不是司法機關的權力,而是司法機關的義務和責任,是滿足社會知情權的需要,保障公民監督權的前提,強化對司法活動制約和監督的關鍵。

有些法院害怕監督、懼怕塵封已久的個案不公被曝光,在落實裁判文書上網過程中,奉行“選擇性公開”,甚至時常以技術故障為由,拒絕外部訪問。這恰恰證明了司法公開的必要。

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有助於遏制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進而提升司法公信,這已是共識。在這共識之上,健全司法公開的責任機制,切實防範和杜絕選擇性公開,確保權力制約和外部監督實現形式與內容上的統一,已成為司法改革的關鍵。

撰稿 /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 徐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