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村委會為實施舊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合法?

最高院:村委會為實施舊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合法?

在農村,土地一般屬於集體所有。這不只針對耕地,還針對農村的宅基地。在農村,宅基地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但是對於宅基地,村民只享有的是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此外,對於宅基地,在一定條件下,村委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將宅基地的使用權進行收回。比如,在實踐中,有些村委會以“舊村改造”為名,將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收回。那麼,這種村委會為實施舊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最高院的相關案例。

最高院:村委會為實施舊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合法?

宋某是保定市某區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2018年,該村針對舊村改造的問題分別召開了村黨支部會議,黨支部、村委會會議,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了實施舊村改造相關議題。2019年6月13日,該村村委會向鎮政府提出非關於進行舊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請示,鎮政府批准。2019年8月16日,區政府批覆同意該村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宋某認為區政府作出的《批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批覆》。本案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最高院再審。

最高院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本案中,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實施舊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屬性。村委會透過民主程式,並且向鎮政府申請,經國土局分局審查,區政府批准,基本符合法律、規章規定的審批程式規定。駁回了宋某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村委會為實施舊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合法?

所以說,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村委會是可以將村委會的宅基地進行回收的,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式,除了需要經過民主程式進行決議之外,還需要向鎮政府、區縣級政府申請,獲得相應的批覆,由此才能將村民的宅基地進行合法回收。如果村委會未經法定程式,直接將村民的土地進行回收,那麼則是違法的,村民可以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高院:村委會為實施舊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