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嫌故意傷害罪受害人腰椎橫突骨折傷殘等級進行法醫臨床鑑定案

對涉嫌故意傷害罪受害人腰椎橫突骨折傷殘等級進行法醫臨床鑑定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6日,韓某(男,48歲)因糾紛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在衝突過程中韓某被他人抱住腿推倒在地並受傷。醫院診斷為腰椎橫突骨折、胸12椎體內高密度團塊。韓某認為其被對方施加外力作用導致腰椎橫突骨折,對方認為韓某腰椎橫突骨折與原有的脊柱骨折有關。

公安機關先委託當地鑑定機構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當地鑑定機構認為韓某本次外傷前曾有過脊柱骨折,本次腰椎橫突骨折是否與本次外傷有關難以確定,故未予受理。現公安機關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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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韓某本次外傷與腰椎橫突骨折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損傷程度進行法醫學鑑定。

(一)本次外傷前

2012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某市骨科醫院住院病史(住院號1423XX)

主訴:計程車撞後腰背部痛

1天。查體:脊柱胸腰段略後突,胸12棘突有叩壓痛,活動受限,雙下肢運動感覺正常。X線片示:胸12略楔變。診斷: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治療經過:入院後於10月26日行經皮椎體成形術,術後對症治療。出院情況:胸背部不痛,腰背部酸脹,胸12無壓痛,雙下肢活動正常。出院醫囑:腰部限制活動等。

(二)本次外傷後

1。2019年10月16日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急診病歷

主訴:摔傷

1小時。現病史:1小時前被人推倒,摔傷,主要傷及頭部及腰部,無噁心嘔吐,否認其他部位受傷史。查體:四肢活動尚可,頭部壓痛,腰部壓痛,腰椎活動受限。處理:行頭部、脊柱CT檢查。

2。2019年10月17日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急診病歷

腰椎

CT提示:腰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腰3-骶1椎間盤突出,腰骶椎退行性改變,骨質疏鬆,胸12椎體內高密度團塊。頭部CT提示:蛛網膜下腔出血可能大,腦萎縮。骨科會診:囑患者腰部支具固定,平臥,腰部制動,注意休息等。

【鑑定過程】

(一)檢驗方法

《法醫臨床檢驗規範》(

SF/Z JD0103003-2011);

《法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範》(

SF/Z JD0103006-2014)。

(二)體格檢查

神清,查體合作,步入檢查室。頭顱外觀未見明顯畸形,頭部無明顯壓痛,顱神經徵(

-)。腰背部隱約可見椎體成形手術瘢痕,區域性輕壓痛,腰部活動部分受限。雙下肢肌力5級,肌張力正常,面板觸痛覺存在。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三)閱片所見

對涉嫌故意傷害罪受害人腰椎橫突骨折傷殘等級進行法醫臨床鑑定案

2019年10月16日頭顱、腰椎CT平掃+影象重組片(片號1017855XXX、1017855XXX)2張及光碟中影象示:顱蓋骨未見明顯新鮮骨折徵象,顱內未見明顯新鮮損傷徵象;腰1~腰4椎體左側橫突骨質連續性中斷,可見骨折線,斷端邊緣銳利伴移位,提示腰1~腰4椎體左側橫突新鮮骨折;胸12椎體成形術後改變。

2019年12月23日腰椎CT平掃+影象重組片(片號1018321XXX)1張示:腰1~腰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處區域性可見少量骨痂生長,斷端緻密、硬化改變;胸12椎體成形術後改變。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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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

CT平掃+影象重組示:腰1~腰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處骨痂大量生長並塑型完全,骨折已癒合;胸12椎體成形術後改變。

對涉嫌故意傷害罪受害人腰椎橫突骨折傷殘等級進行法醫臨床鑑定案

【分析說明】

根據委託人提供的現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學資料,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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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檢驗所見並專家會診意見,綜合分析如下:

2019年10月16日,被鑑定人韓某被他人抱住腿推倒在地並受傷。經治醫院攝片診斷為“腰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等,並予保守治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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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其傷後早期影像學資料,證實腰

1~4椎體左側橫突新鮮骨折,胸12椎體成形術後改變;此後復片上述橫突骨折具有動態性變化,而胸12椎體成形術後改變無明顯動態性變化。

從送檢病史材料中可知韓某距離本次外傷

7年前曾發生過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並接受椎體成形術等治療。從成傷機制上分析,腰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與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截然不同,前者繫腰大肌、腰方肌突然強烈收縮所致,後者繫腰椎向前的屈曲暴力或縱軸方向壓縮暴力所致,結合韓某本次受傷過程,可以形成腰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從影像學表現上分析,韓某本次外傷後具有腰1~4椎體左側橫突新鮮骨折的表現,而胸12椎體已行椎體成形術治療後形態結構穩定,未見新鮮損傷表現。據此認為,韓某本次外傷與腰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之間可以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5。9。3b之規定,上述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鑑定意見】

1。被鑑定人韓某腰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符合本次外傷所致。

2。被鑑定人韓某腰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