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退房時間新規定是什麼?酒店方存在過錯顧客能否獲得賠償?

一、酒店退房時間新規定是什麼?

國家沒有明文規定。

依據賓館行業慣例,目前多數城市的酒店是按照國際慣例執行,酒店的入住時間為當天14:00以後,離店時間為次日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遲離店,酒店會酌情加收一定的費用。

酒店的退房時間都是在12點之前,部分酒店會針對自身會員或者某促銷時段推出延遲退房14點的服務,具體以實際為準。總之在這個時間前告訴前臺(電話、親臨、樓層服務員轉達均可),然後收拾好自己的東西到前臺結賬即可。

在延遲到18點前退房,一般酒店按半天房費收取,超過18點則按一晚房費收取。

酒店退房手續和入住手續差不多,有押金的退還剩餘部分(抵扣房費),客房部確定房間內沒有損壞、缺失物品,或者使用了需付費產品的話,就可以離開了。酒店退房其實最應該注意的就是時間,要是在中午十二點過後下午六點之前還要多加半天的費用,要是超過六點還要多收一天的費用。

酒店退房相關規定:

1、12點退房指的是在賓館酒店的住宿規定中,中午12點退房是一條普遍的規定。

2、酒店(又稱為賓館、旅館、旅店、旅社、商旅、客店、客棧,臺灣作飯店,港澳、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作酒店)其基本定義是提供安全、舒適,令利用者得到短期的休息或睡眠的空間的商業機構。

二、如果酒店方存在過錯,顧客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依據傷害程度可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損失、護理費、鑑定費等費用。如構成傷殘,還可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酒店退房是有一定的時間方面的限制的,一般對於酒店來說是應該是在次日的中午12點之前。如果時間過長的話,那麼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來加收相應的費用的,這是屬於賓館所做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