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丨“我想靜靜”,能行不?

“我想靜靜”,能行不?

半月談記者 吳文詡

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當下社會,噪聲似乎無處不在,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困擾。為此,一些諸如震樓器等“神器”走紅網路。這與其說是反擊噪聲,不如說是互相傷害。

“我想靜靜”,究竟出路何在?

半月談丨“我想靜靜”,能行不?

噪聲汙染,公共健康第二殺手

噪聲除了擾民,也會對健康產生重大影響。世衛組織釋出的《噪音汙染導致的疾病負擔》指出,噪音危害已成為繼空氣汙染之後的人類公共健康第二殺手。有實驗證明,人長期在噪聲中,會導致失眠、多夢,休息和睡眠質量變差,甚至引發或觸發心臟病、神經性耳鳴、耳聾等疾病。

統計顯示,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信訪舉報管理平臺共接到公眾舉報44。1萬餘件,其中噪聲擾民問題佔41。2%,位居各類環境汙染要素第二位。在所有噪聲汙染中,社會生活噪聲投訴舉報最多。

社會生活噪聲問題的處理往往也更為棘手。大到廣場舞、商圈外放音響,小到室內跳繩、走路。社群工作人員指出,此類噪聲的“威力”或許並不大,卻更容易激發社會矛盾。

與噪音問題多樣相對應的是相關部門的“捉襟見肘”甚至“不作為”。許多網友反映,自己就噪聲問題報警或求助政府機關後,存在被應付、踢皮球的情況。有網友吐槽:“找環保說歸城管負責,找城管被告知應找警察,找警察說歸環保管,都成了閉環了!”

取證難、勝訴少、治理難

噪聲治理為何如此之難?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海嵩教授表示,由於噪聲汙染特性與常見的水汙染、大氣汙染等化學汙染存在顯著不同,具有暫時性、分散性、侷限性等特點,在監測、認定上存在困難。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田春秋律師表示,噪聲汙染可能涉及工業、交通、生產生活等多種源頭,監管涉及環保、工商、城管等多部門,常常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所以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也存在許多難題。

對普通大眾而言,雖然可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噪聲汙染者的侵權責任,但此類訴訟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需要由受到噪聲汙染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勝訴較少。

受訪專家還表示,伴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不斷推進,我國的噪聲汙染區域由城市擴充套件到農村,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加之我國城市高密度居住的特殊國情,更讓噪聲汙染對人們生活的影響日趨明顯,治理難度變得更大。

加強社會共治,迴歸“安靜”社會

今年6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將施行,199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同時廢止。新法實施後,噪聲汙染能消停不?

陳海嵩說,為呼應社會變化和廣大人民群眾需求,新法調整了噪聲汙染防治法的防治物件和適用範圍,擴大工業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的定義,地域適用範圍也從城市擴充套件到農村。

田春秋表示,從當事人角度出發,新法規定更加明確,能夠讓普通民眾更有法可依。例如,新法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如果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這對於長期受到噪聲汙染的群眾是個利好條款。

針對社會生活噪聲,新法特別強化了社會共治內容。陳海嵩說,法律制定者希望透過公眾參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方式促進噪聲汙染治理,這呼應了我國環境法“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未來還需要相關部門、社群組織參與,形成協調和管控噪聲汙染產生、反饋和溝通的常態化機制。(參與採寫:孫曉)

(刊於《半月談》202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