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文明祭掃 莫要“引火上身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通訊員 陳爽

又是一年清明時,因為祭掃而引發火災也常發生。

2020年清明節前夕,被告人閆某購買了黃紙和冥幣給已故父親燒紙。其父墳墓處於山林中,恰逢當天大風,閆某點燃黃紙後,燃燒的黃紙隨風飛舞,黃紙飛到之處均被點燃,頃刻間整片山林燃燒起來。雖被告人閆某極力撲救,但因火勢太大,還是造成大片林木被燒燬,被告人閆某在救火過程中也不慎將自己燒傷。

2021年7月,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閆某涉嫌失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被燒燬的山林屬於國家財產,淳化縣人民檢察院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最終,閆某被判處刑罰,並判決閆某承擔涉案區域補植補栽費用3萬餘元。

檢察官呼籲:有序祭掃,文明祭掃,根據墳墓位置和周邊環境合理選擇祭掃方式,莫要“引火上身”。

相關法律解讀:

失火罪屬於過失犯罪,它與放火罪的共同點是,其侵犯的客體都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兩者的區別在於失火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火災的發生,但由於疏忽大意引發火災,且造成了嚴重後果;而在放火罪中犯罪嫌疑人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發火災而積極追求火災的發生,也正因為兩者主觀惡性的不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對兩個罪名規定了不同的刑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觸犯兩個罪名均應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懲罰,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