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離婚後的繼子女也擁有財產繼承權嗎?

不論古代還是當代社會,富豪之家內部最怕的是什麼?最怕的是私生子,因為從古至今私生子都是有繼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裡面的非婚生子,就包括了私生子。

其實不僅僅是私生子,一般的養子養女,繼子繼女,同樣具有遺產的繼承權,同時還與配偶跟婚生子一般,屬於財產繼承權的第一序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以案說法:離婚後的繼子女也擁有財產繼承權嗎?

當一個自然人死亡的時候,如果他有留下遺囑,那麼財產分配肯定是根據遺囑來進行;但如果他在去世前並沒有留下遺囑,那麼財產的分配就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也就是說配偶、父母、子女同在第一序列。

當然,在進行法定繼承的時候,也有幾點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如果自然人在死亡時有配偶存在,那麼會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完畢後,再用剩下的獨屬於自然人的那部分財產進行遺產劃分。

第二是並不是所有擔了一個子女或者父母名號之人都能夠享受遺產,如果是養子女,必須得是登記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方才可以繼承遺產,繼子女則必須是存在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才有繼承遺產的資格。

那麼離婚後前妻名下的繼子女,有資格分配遺產嗎?讓我們用具體案例來說話。

以案說法:離婚後的繼子女也擁有財產繼承權嗎?

案情回顧:

胡某跟朱某是半路夫妻,1996年結婚,結婚時胡某已經有兒子劉某,朱某則有女兒小朱跟大朱。

朱某曾經的妻子魯某也是二婚,帶了個孩子小魯,一直跟夫妻兩一直生活,直到朱某跟魯某離婚又跟胡某結婚,小魯已經成年並且成婚,方才獨自出去居住。

而胡某的兒子劉某,其實在判決時被判給了其父,只不過劉某不願跟著父親生活,因此一直隨母親一起,在胡某跟朱某結婚的時候,劉某就隨他們一同生活,直到幾年後年滿18歲去參軍方才離開。

所以對於朱某來說,大朱跟小朱是親生女兒,劉某跟魯某都是繼子,只不過劉某是現任妻子的孩子,魯某是前任妻子的孩子。

朱某是個生意人,在與胡某的婚姻存續期間,曾與唐某建造了造產權證號為710000127號、

09061903號房屋(後文用金都酒店代替),佔比50%。後來又在開發辰溪縣老城商貿小區(後稱為風尚國際)投資了1200009萬元,佔股20%,後胡某宣稱唐某在朱某死後追加了600000元資金,能夠獲得10%的股權。

以案說法:離婚後的繼子女也擁有財產繼承權嗎?

朱某本就患有心臟病,2016年朱某與胡某吵架後,胡某一氣之下離開,其餘子女知曉了這件事後也沒有陪同在側,最後導致朱某因心臟病發意外去世。

風尚國際跟金都酒店的租金一直被胡某拿在手中,這引起了大朱跟小朱的不滿,在大朱跟小朱看來,房產明明是父親朱某的,可現在房租全都被繼母一人拿走,怎麼能甘心?因此找上胡某想要分隔遺產,要回屬於自己的那部分。

大朱跟小朱沒想到,自己找胡某索要遺產,竟然被胡某反過來告上法庭。大朱、小朱表示,朱某在生前曾多次提及金都酒店將來會讓大朱、小朱、劉某這三個孩子平分,雖然沒有留下書面遺囑,但口頭上已經明確表示了這點。

魯某則表示自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跟朱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具有撫養事實的繼父子關係,反而是劉某,其實被判給了胡某前夫撫養,他才是不該繼承遺產的那個,並且朱某之死與胡某爭吵有關,因此胡某需要承擔部分朱某死亡的責任,在遺產分割時需要少分。

以案說法:離婚後的繼子女也擁有財產繼承權嗎?

案例分析:

胡某作為朱某的配偶,有權享受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朱某的相關財產,且朱某之死與胡某並沒有形成實際上的邏輯關係,因此胡某不需要為朱某之死負責,在遺產分配上,理應先分割出屬於胡某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劉某、魯某、大朱、小朱作為朱某的親生女兒跟繼子,同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與胡某一同享有分配剩餘遺產的資格。劉某雖然被判給胡某前夫撫養,但實際上劉某自胡某跟朱某結婚以後,就一直與二人一同生活,因此形成了實際上的繼父子關係;魯某雖然是朱某前妻之子,且沒有血緣關係,但之前也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繼父子關係。

關於朱某的財產,胡某主張的風尚國際20%股權中,有10%的股權已經分給了唐某,法院經查證後明確風尚國際的股權並沒有發生任何變更,因此朱某的遺產依舊是風尚國際20%的股權,以及金都酒店50%的股權。

以案說法:離婚後的繼子女也擁有財產繼承權嗎?

胡某作為朱某的配偶,享受到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為朱某財產的一半,也就是25%的金都酒店股權以及10%的風尚國際股權;剩餘25%的金都酒店股權以及10%的風尚國際股權,則由胡某、大朱、小朱、劉某、魯某均分,每人享有5%金都酒店的股權以及2%風尚國際的股權。

結語:

從胡某與子女們的遺產糾紛中我們可以看出,魯某作為朱某離婚後的繼子女,享受遺產繼承權;劉洋作為與朱某形成了實際上撫養關係的繼父子,一樣享有遺產繼承權,這證明了婚生子與非婚生子具有同樣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