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墜樓砸中路人雙雙身亡,墜樓者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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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8月12日晚,四川省樂山市西農綜合市場附近有人墜樓並砸死一名路人。13日,樂山市中區公安分局釋出情況通報稱,經查,當日20時許,55歲男子張某華因感情糾紛從一小區某單元樓頂樓墜樓,砸中路人周某平(女,53歲),經醫護人員現場確認,兩人均當場死亡。目前,該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8月15日,墜樓者張某華的女兒女婿給周某平的親屬道了歉,但雙方並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說法

01

墜樓者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分析

首先,若張某華是意外墜樓, 則該墜樓事件為意外事件,張某華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若張某華是故意墜樓,且對自己的行為有清醒的認知,並因此造成周某平死亡,則根據《刑法》規定,張某華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但因張某華已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民事責任分析

同時,因張某華的墜樓行為侵犯了周某平的生命權等合法權益,無論張某華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雖然被侵權人周某平已經死亡,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但張某華已死亡,

應該由誰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呢?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因此,張某華的女兒如果繼承張某華的遺產,應當使用張某華的遺產對周某平的家屬進行賠償。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若張某華的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遺產,那麼張某華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最終繼承其遺產的個人或組織負責清償。

賠償數額是否有依據?

若雙方無法就賠償費用達成一致,並因此訴至法院時,法院可根據以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十五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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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動檢視具體的法條連結: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原標題:《男子墜樓砸中路人雙雙身亡,墜樓者何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