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000元“學習”製作假幣欲致富 合夥造假4人被判刑

5月17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雙流首例偽造貨幣罪案件,並當庭宣判。判處李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至十五萬不等;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假幣,依法予以沒收;對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花6000元“學習”製作假幣欲致富 合夥造假4人被判刑

交6000元“學費”製作假幣網路售賣

交易時被警方擋獲

2021年5月上旬,被告人李某與其朋友張某乘坐飛機到河南省鄭州市,以人民幣(以下幣種同)6000元的價格從一個外號為“變色龍”的人員處學習偽造貨幣技術,併購買了20元面值人民幣的假幣電子模板、防偽紙等裝置。返回成都後,二人共同購買了油墨、印表機等裝置和材料,在成都市雙流區某小區內偽造人民幣並對外銷售。其後,李某又租用了位於成都市成華區某小區的房間偽造人民幣,並聯合張某共同購買了相關裝置與材料,二人分別在成都市雙流區、成華區兩地偽造人民幣並對外銷售。

2021年5月下旬,李某招募黃某某參與偽造人民幣,由黃某某負責對成華區窩點偽造的人民幣進行裁剪,同時協助李某在網上釋出銷售資訊,並透過其支付寶收取“買家”支付的“貨款”,李某則按照每出售一張偽造的人民幣0。5元的價格給予黃某某結算報酬。

同月,張某也透過某APP結識並招募了曾某,約定由曾某負責在網上釋出銷售偽造人民幣的資訊並聯絡“買家”。次月,曾某到成都市雙流區與張某會合,並透過某APP聯絡了一位“買家”,在很快談妥買賣假幣事宜後,張某與曾某便攜帶了500張(面值20元)偽造的人民幣到達與“買家”約定的地點。隨後,雙方在進行假幣交易時被民警現場擋獲。

2021年6月,公安機關在李某等人租用的位於成都市雙流區、成華區的兩個房間內,查獲用於偽造人民幣的筆記本、防偽紙、噴墨式印表機、黃色金屬水印章等裝置工具和大量偽造的拾元、貳拾元面額人民幣。經中國人民銀行鑑定,在張某、李某上述租用地查獲的以及張某、曾某被擋獲時隨身攜帶的疑似假冒人民幣共計3390張,均系偽造貨幣,面值金額共計67 870元。

另查明,李某出售假幣共計獲利7000餘元,張某出售假幣共計獲利2000餘元,黃某某共計獲利8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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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偽造貨幣罪、出售假幣罪

四人被判刑

雙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黃某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出售,其行為已構成出售假幣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被告人李某、張某、黃某某、曾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張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曾某犯出售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公安機關在現場查扣的作案工具及假幣,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黃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收到假幣後請勿再次流通

使用、持有假幣同樣是違法行為

人民幣作為國家法定貨幣,任何人不得私自進行偽造、變造,也不得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假幣。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任何想透過偽造、變造貨幣這種非法手段賺取快錢的犯罪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貨幣在我國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偽造貨幣犯罪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假幣一旦流入市場,還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在此,法官溫馨提醒,廣大市民群眾要強化法律意識,牢記法律紅線不可觸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的觀念,切勿抱有僥倖心理。同時,在日常生活中進行現金支付時,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大家對100元、50元等大面額紙幣的警惕性是非常高的,但是對於20元的小面額紙幣往往不太注意,我們在生活中收到紙幣的時候,一定要仔細辨別,避免收到、使用假幣。如果收到假幣,請勿再次流通,要及時將假幣上交銀行或者公安機關,因為使用、持有假幣同樣是違法行為,發現有人偽造、變造貨幣或者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請自覺抵制,立即報警。

蔣頎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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