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爭議|虛開發票被立案,如何爭取不起訴?(含應對方案)

涉稅爭議|虛開發票被立案,如何爭取不起訴?(含應對方案)

財合稅真實案例

涉稅爭議|虛開發票被立案,如何爭取不起訴?(含應對方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雲南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被當地稅務局稽查局認定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價稅合計389154元,稅額53676。43元,稽查局將此案移交至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查後移交至檢察院。

3月22日,財合稅在接受到A公司股東劉某的委託後,立即組織專家諮詢團隊與當事人召開影片會議,瞭解案件基本情況。根據現有資料、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為當事人給出專業建議:第一步,爭取取保候審;第二步:爭取不起訴。

在過程中,首先由專家團中的稅務律師指導當事人自首,爭取到了取保候審。2020年8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玉溪市紅塔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隨後稅務律師趕往玉溪市紅塔區檢察院閱卷,跟當事人溝通公安機關控告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根據案卷材料,充分運用財稅知識與相應法律知識,組織有關證據資料,證明了當事人涉嫌犯罪屬於情節顯著輕微。2020 年8月,稅務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建議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就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觀點,與檢察員進行了深入溝通。

財合稅專家團

稅務律師申辯意見

1、劉某涉嫌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起訴

第一,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屬臨時起意,主觀惡性小。

劉某透過平臺註冊成立公司,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開展正常的油類銷售業務,而非專門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違法行為,不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觀故意。

根據偵查卷宗中的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可知,本案中劉某涉嫌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系因受票方雲南某物流有限公司需要增值稅進項發票進行抵扣而向劉某提起,並非劉某主動進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系臨時起意的偶發事件,並非故意有圖謀的長期行為。在這一過程中,劉某並非出於主導地位,而是出於維持商業往來和一時的貪心而臨時起意,主觀惡性小。

第二,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非其一人之責,依法應當從寬處理。

我國《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具體到本案,根據偵查卷宗證據材料可知,公司成立後,與平臺簽訂了《代理記賬協議書》,約定對公司的經濟業務由平臺進行代理記賬服務。

由此可見,本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由劉某本人親自開具,而是由平臺開具,其中包括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行為,均由平臺相關人員完成。劉某因法律意識淡薄,並不清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屬於違法犯罪及其嚴重的法律後果,而代理記賬單位屬於專業的財務會計機構,在收到劉某提交的相關開票資料時並沒有認真核對相關資料,核實業務的真實性,履行監管義務,而是直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本案中,代理記賬機構在熟悉會計、稅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下,並沒有嚴格按照《會計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嚴格審查相關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未核對所需要開具的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相符,也未對可能的行為後果向劉某進行提示提醒和報告,間接導致本案的發生。

因此,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應由劉某一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因此,劉某因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缺乏全面的認識,在他人的引導下,導致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觀惡性小。

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劉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屬於司法機關可以對其可以從寬處理的情形。

第三,客觀上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涉案金額小,主動聯絡受票方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社會危害較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 號)檔案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劉某涉嫌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案金額僅71034。46元,剛超出法律規定的起刑點21034。46元。劉某在認識到其錯誤行為後立即聯絡受票方補繳稅款和滯納金使國家稅款損失已經挽回。劉某本人也積極準備上繳違法所得。其行為未對國家稅收徵管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犯罪的危害後果較輕,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2、劉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第一,劉某已經被公安機關認定為自首。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本案中,偵查機關認定2019年6月11日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為。由於劉某犯罪較輕,在其自首後,依法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劉某主動認罪認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本案中,劉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認罪態度好,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並在偵查階段即簽署《認罪認罰承諾書》。劉某在知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後,再未做過類似行為,也明確表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並深刻反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的調查、處理,認罪態度好,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自願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三,劉某系初犯、偶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案發前,劉某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其本人也是長期遵規守紀、合法經營,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偶發行為和孤立事件,本案系涉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與其他嚴重暴力性犯罪有本質區別,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四,劉某系孕婦,且需要贍養老人和撫養小孩。

本案中,劉某懷有身孕,另有一未成年兒子正處於上學的關鍵時期,需要母親關懷,建議檢察機關予以綜合考慮,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在挽救一個家庭的同時,充分彰顯法律的人文關懷和司法的公平正義。

綜上,本案可定性為單位犯罪,劉某主觀惡性低、造成的客觀危害小,且主動自首,配合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積極主動準備上繳違法所得、自願接受處罰,真心認罪、悔罪。

因此,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免除刑罰。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的情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懇請貴院對劉某不予起訴。

案件結果

2021年1月18日,紅塔區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在財合稅專家團中財稅專家與稅務律師的協作幫助下,A公司及劉某免於被起訴,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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