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出借銀行卡掙外快,還把同學“拖下水”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錢睿記者嚴君臣)“包吃包住包路費,還能賺錢,只需借銀行卡一用。”此等“躺賺”的“好事”容易讓人心動,殊不知,這背後往往是犯罪的開始。9月7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庭審結了一起在校生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案件,最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張某、唐某三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21年11月,大專在校生劉某在得知提供銀行卡洗“黑錢”有好處拿後,聯絡其同學張某幫忙找卡主,並承諾給其分紅。正在實習的張某聯絡其同事唐某,唐某同意供卡。之後,唐某還奔赴廣西提供手機、身份證、銀行卡、銀行卡支付密碼等給對方,並在旁刷臉協助對方轉賬。

經查,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日,唐某供卡4張,轉移被詐騙錢款共計人民幣92。9萬餘元。事後,劉某、張某、唐某分別獲得好處費2600元、1200元和3000元。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張某、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切莫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近年來,通訊網路詐騙案件呈高發態勢,網路實名制的實行,使得犯罪分子對下游取款的銀行卡及實名繫結的手機卡的需求大大增加。不少人受利益驅使,向犯罪分子提供“兩卡”,認為自己僅是提供,並沒有參與詐騙,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提供”恰恰繞過了實名制的監管要求,成功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詐騙資金,致使詐騙資金經多種結算工具進行流轉,給打擊犯罪帶來一定難度,也導致通訊網路詐騙錢款難以追回。

法官提醒,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出售、出借給他人,這些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切莫貪圖小利,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則自己也將淪為罪犯,逃不掉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