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口哨挑逗又開車圍堵,男子調戲女生被打身亡,構成正當防衛嗎?

正當防衛,可能是最為國內公眾所熟知和關注的法律概念。與這一概念有關的案件層出不窮,每當發生都會引發強烈關注。

這是因為正當防衛的當事人似乎有一種天然的被動性,他們似乎總是被人主動攻擊才不得不出手反擊,因而總是令人同情。

但由於此類事件中的人身衝突總是飽含著相互攻擊的因素,因此如何區分“互毆”和正當防衛便成了此類案件的重中之重,本案亦是如此。

吹口哨挑逗又開車圍堵,男子調戲女生被打身亡,構成正當防衛嗎?

2022年4月16日,陝西安康警方釋出了一起嚴重的人身衝突案件的警情通報,由於和正當防衛及人身安全相關,再次引起人們熱議。

原來3月26日夜間,由外縣來到石泉縣的張某、李某、劉某三名男性和張女士在當地一個夜市吃夜宵,並準備吃完之後回家。

但倒黴的是,在幾人用餐完畢準備開車離開時,當地三名男子陳某、楊某、周某不知是否飲酒過度,不停向張女士吹口哨“耍流氓”。

人在外地不願惹事的張女士一行人並沒有說什麼,權當自己倒黴,選擇了直接開車離開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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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不知是否有意為之,開車的時候張女士一行人又遇到了陳某三人,而陳某三人又向張女士吹口哨、起鬨,挑逗對方。

兩次受辱後,劉某再也壓不住火氣,在車內罵了陳某三人。看到對方竟敢回擊,陳某等人火冒三丈,做出了更加過激的行為。

看到張女士一行人要坐車離開,陳某三人開始開車對他們進行堵截。經過多次追逐堵截,張女士等人的車在316國道某路段被逼停。

將張女士等人的車逼停後,陳某等人便逼迫張女人等人下車理論,雙方激烈爭吵,最終從言語衝突演變為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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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方通報,陳某一方的“楊某”率先出手,拳擊了張某的臉。隨後雙方共六名男子開始大打出手,互相毆擊。

在這場爭執中,不知是誰打到了陳某頭部,其隨後倒地不起,雖然緊急送醫,但還是沒有來得及救治,最終因自己的無賴行為命喪黃泉。

陳某死亡後,這次事件顯然不再等同於普通的治安事件。其餘參與這次“毆鬥”的五人全部被刑事拘留,等待後續調查。

其中和陳某一夥的楊某,周某被認定涉嫌尋釁滋事罪,李某、劉某,張某被認定涉嫌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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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警方通報一出,引發一片譁然,輿論激烈討論著本案的相關法律認定,主要關注於三點:

1。 為什麼一個事件中的兩方人的罪名不一樣?

對於此點應該較容易理解。雙方的行為雖然相近,但法律評價並不同。

首先,楊某和周某是和死者陳某一夥的挑釁人員,因此他們雖然明顯過錯更重,但顯然不需要對陳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在兩夥人的爭執中,警方顯然認為其屬於互毆,兩夥人對於對方都有“傷害”的故意,主觀動機都符合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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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故意傷害罪要求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而楊某等人在警方通報中似乎並未達成這一條件,只有張女士一行人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

因此只有李某三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程度要件,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某等人則不能構成。

在這種情況下,楊某和周某的過錯主要體現在追逐調戲張女士,以及因為自身的挑釁行為造成了“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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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而這些行為中包括“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案中楊某等人兩次主動挑起事端,又追逐攔截對方最終造成了本方人員死亡,顯然構成情節惡劣,應定為尋釁滋事罪。(兩人以上輕微傷即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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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女士一行人到底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陳某等人主動挑釁、調戲女性,又在國道上對他人車輛圍追堵截,最後更是主動毆擊對方,造成了肢體衝突的開始。

因此本案存在確實的不法侵害,並且這種侵害還是正在進行的,對張女士等人有著切實的危險性。

同時,李某等人的“互毆”也只針對陳某三人,因此他們本有極大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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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本案可能不會被認定成正當防衛最大的原因,顯然是陳某的死亡結果。這也是大多數類似案件的原因。

正當防衛除了前述條件外,還具有著限度條件: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

而在本案中,陳某死亡的後果顯然屬於最為嚴重的損害後果,與之相對的,陳某等人的行為惡劣程度必須被認定成相當。

吹口哨挑逗又開車圍堵,男子調戲女生被打身亡,構成正當防衛嗎?

刑法中明確規定造成死亡不必負責的防衛為: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陳某等人明顯屬於無事生非的混混流氓,但其行為是否屬於嚴重危及張女士等人人身安全,顯然屬於司法認定的灰色地帶。

結合當前的警方通報,李某三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的可能性顯然最大。(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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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女士一行人一定會坐牢嗎?

警方通報顯示,張女士並不在被捕名單中,僅僅涉及其餘三名男子。

本案從程式上講,檢察院尚未審查起訴,且警方亦在進一步偵查。

如果有新證據證明陳某等人強烈的人身危險性(如崑山龍哥案),李某等人自然可認定正當防衛。

從法律條文上講:對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便沒有新證據,李某等人也很可能適用緩刑,不必坐牢。

結合本案的相關情況,你認為最有可能如何判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