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房二賣有什麼法律後果?

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某置業公司對一處房屋達成了房屋認購意向,雙方約定了認購房屋的面積、總價、首付款等內容,並且張女士支付了首付款。置業公司

已經向張女士郵寄了《簽約邀請函》和《解除優先購買權通知函》,在要求張女士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果後,通知張女士解除其優先購買權。而張女士稱該置業公司並沒有按照自己留存的地址郵寄,自己也從來沒有收到過該公司郵寄的上述材料。現在該置業公司將房屋另行出售,於是張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置業公司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或者只簽訂了購房意向書,是否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張女士與置業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雙方對於當事人名稱、商品房的基本狀況、房屋價款的確定方式、房屋總價款、付款方式等內容進行了確認,置業公司也按照雙方約定收取了購房款,

因此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可以判斷,置業公司與張女士之間成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

而置業公司已經將房屋另行出售,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內容,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

,置業公司應當返還張女士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律師觀點

購房人和置業公司之間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置業公司仍把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主要責任在於置業公司。因此根據相關規定,置業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購房人除了

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之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