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員工失誤導致的損失由誰承擔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全部賠償原則
(二)財產賠償原則
(三)損益相抵原則
(四)過失相抵原則
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情況有哪幾種
(一)須有違約行為。
損害賠償
責任適用於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
(二)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係。違約人僅對由於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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