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2000元被拘留,還可能被被逮捕?

小張涉嫌詐騙犯罪2000元,刑事拘留30天,已經報送檢察院批准逮捕,是否能夠批准,我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分析一下:

這個案子有點奇怪,在數額上存在立案標準不夠的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是詐騙犯罪。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數額在三千元至五千元之間的,是數額較大,符合立案的條件。

雖然司法解釋也明確,各個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特點,再對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但不能突破有關法律規定。比如,立案標準規定了三千元為數額較大的標準,各個省市自治區只能在三千元以上規定,而不能降低立案標準,擴大刑事處罰的範圍。

所以,該案詐騙的數額是2000元,本身就存在罪與非罪的問題,我認為檢察院不僅不能批准逮捕,反而可能會透過立案監督的方式,建議有關部門撤銷案件。

另外,即使公安機關立案沒有任何問題,數額較大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這個數額是輕罪,如果沒有逃跑的情節,一般是不會逮捕的。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逮捕審查的期限是七天,也就是說,從公安機關上報的第一天起算,七日內沒有釋放的,就說明已經批准逮捕了,逮捕後會按照法律規定通知家屬,家屬需要在逮捕通知書上簽字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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