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逛超市時,被摔碎的玻璃瓶渣彈傷眼球,責任誰來承擔?

案件快遞

女子逛超市時,被摔碎的玻璃瓶渣彈傷眼球,責任誰來承擔?

案 情 簡 介

2020年2月3日下午,唐某在某超市挑選商品,其左手伸向擺放著玻璃瓶裝可樂和薯片的開放性貨架上,高度約1米左右。這時可樂瓶突然掉落在地上,唐某眼睛被濺起的玻璃渣彈傷。

女子逛超市時,被摔碎的玻璃瓶渣彈傷眼球,責任誰來承擔?

事發後唐某至醫院就診,診斷為“眼球破裂傷”。為此,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

裁 判 說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專業銷售者的超市,應對商品在貨架的放置應當做到既要擺放規範有序,又要便於消費者選擇,特別是確保商品不會被輕易碰倒傷人或毀損。涉案可樂為玻璃瓶裝飲料,存在易碎的特徵,因此在陳列、擺放時超市應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包括將其置於較低貨架位置、不要與袋裝薯片等不規則外包裝食品較近距離地擺放在一起、放置易碎商品的貨架應設定高度適中的防護欄以防掉落等。另一方面,消費者唐某在選購商品時,亦沒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包括俯身充分觀察、注意相鄰商品的安全等,故其對自身損害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比照雙方對本次事故的過錯責任,法院認定超市與唐某各承擔50%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令超市賠付唐某各項損失共8018。66元。

法 官 評 析

商場、賓館等開放性公共場所,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一旦顧客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發生意外,經營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己方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經營者首先應當增強危機意識,加強對超市的管理。

此外,消費者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在公共場所活動時,一定要警惕潛在危險,避免自身受到傷害。

供稿單位:新吳法院

原標題:《女子逛超市時,被摔碎的玻璃瓶渣彈傷眼球,責任誰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