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不能“強買強賣”

日前,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海寧市住建局等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調查的起因是,海寧市住建局等單位透過招標,確定共保體承保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但發文卻要求企業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在共保體保險公司投保安責險。

無獨有偶,自安責險在部分高危行業領域成為強制保險之後,關於安責險“強買強賣”的事件屢有發生。去年9月份,寧夏石嘴山市相關部門利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權力,要求企業購買指定中介的安責險。最終,應急管理部專門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嚴格規範操作,確保安責險健康有序發展。

從法治角度看,強制保險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投保人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產品。然而,用行政手段干預正常市場環境,為投保人指定保險公司,則是明顯的“強買強賣”。這種行為既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又使得本來帶有公益性的強制保險變了味道。

以安責險為例,主要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並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透過安責險這一載體,政府部門能夠建立起事故預防賠償保障機制。這是運用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加強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責險制度應始終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可是,由於安全生產問題與地方經濟指標息息相關,部分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打著“強制保險”的旗號,將投保安責險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實際上是以“一刀切”方式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把“依法行政”拋諸腦後。

應該看到,由於參保基數大,相應的保險總額和涉及的利益也比較多。部分保險機構在產品條款、費率釐定、保障範圍和額度方面的設定仍不合理。個別保險公司不惜鋌而走險,透過種種手段排除競爭者,從而獲得超額壟斷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風險暴露較多的領域,不少保險機構採用共保體的方式參與承保,即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數家保險機構組成保險聯合體共同承保。共保體具有防止惡性競爭、整合多方資源、降低推廣成本、提高議價能力等多種優勢,能夠有效平衡風險與普惠的關係,對於豐富普惠保險供給提供了發展思路。然而,從此次浙江海寧的情況可以看出,共保體的牽頭公司也應該加強管理,在充分發揮共保體優勢的同時,應避免出現壟斷經營、有效創新不足等新問題。

從長遠來看,各地行政部門需要認真學習領會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不能把強制保險作為限制市場競爭的前置條件,依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作為強制保險的經辦機構,保險公司需要認識到強制保險不是“躺賺”利器,只有在依法經營的前提下,發揮自身的專業經辦能力,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敞口開發有針對性的產品,才能更好地發揮保險作為經濟“穩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於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