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歲老人常遭兒子毆打,勸兒子吃飯被摔倒後持錘將其擊打致死

呂方(化名)在自己90歲那一年,親手錘殺了自己的兒子,就在家中。

90歲老人常遭兒子毆打,勸兒子吃飯被摔倒後持錘將其擊打致死

12月17日,中國檢察網公開了這起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致人死亡的起訴書。

90歲老人常遭酗酒兒子毆打,勸兒子吃飯被摔倒後持錘將其擊打致死

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記載,呂方在2021年6月16日晚8時許,與醉酒後的兒子呂某甲發生矛盾,呂方勸告兒子酒後要吃飯,但兒子遷怒其多管閒事,將其摔倒在客廳。

倒地後的呂方想起自己多年來遭兒子酗酒後的毆打、辱罵,心生恐懼,遂持自家羊角錘擊打酒後沉睡的兒子頭部數下。見兒子頭部出血,呂方心生悔意,給其女兒呂某乙打電話告知找120搶救。隨後家人將呂某甲送至鶴崗鶴礦醫院醫治,次日呂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呂某甲系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

6月17日,呂方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次日,呂方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鶴崗市公安局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拘留未執行,同日被鶴崗市公安局興山分局監視居住。十天後,被鶴崗市公安局興山分局取保候審,8月25日被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呂方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呂某某犯罪時已年滿75週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呂方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方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原標題:90歲老人常遭酗酒兒子毆打,勸兒子吃飯被摔倒後持錘將其擊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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