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起訴“方便”,他用塗改液改證據 為追債,他們故意製造銀行流水

9月2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思法)為了起訴更“方便”,丁某用塗改液把證據改了改;為了追債,賴某等人故意製造銀行流水……近日,思明法院對4個偽造證據的當事人作出處罰。

據悉,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準備好證據材料等作為“呈堂證供”。但是,有的當事人為了訴訟更“方便”,竟然動起了歪心思,塗改甚至偽造相關證據提起訴訟。法官提醒說,偽造證據將付出慘重的代價。

案例1

為了起訴“方便”,塗改管轄約定

男子吳先生因生意週轉需要,先後向丁某借款三次並出具三張借條,其中兩張借條載明由集美法院管轄,一張借條未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依法應由被告吳先生住所地思明法院管轄。

後來,吳先生未按時還款,丁某覺得向不同法院分別起訴太麻煩,為了省事,就用塗改液把三張借條上的管轄條款都遮蓋住,並委託律師持塗改後的借條影印件,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律師在開庭前也發現了借條原件已經被丁某塗改,但並未告知法官,仍將塗改後的借條作為證據提交。

庭審中,法官核對借條原件時發現三張借條的管轄約定均被塗改,丁某亦承認。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處罰決定,認定丁某故意塗改借條,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明知借條存在塗改,仍然在庭審中作為證據提交,二人的行為均存在過錯並造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決定:對丁某罰款3萬元,對律師罰款1萬元。

案例2

為了追債,故意製造銀行流水

此前,賴先生向何女士借款35萬元,擔保人孫先生稱已代賴先生償還了欠款,要求賴先生償還代償款35萬元,並向思明法院提交了給何女士轉賬35萬元的轉賬記錄。然而,法院審理發現,何女士收到35萬元轉賬後,又陸續向孫先生轉回了27萬元。這是什麼操作?

隨後,法官依法詢問孫先生與何女士。二人承認,為了讓賴先生儘快還錢,二人迴圈轉賬製造了銀行流水作為證據,便於孫先生提起訴訟,但之後孫先生確已還款。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孫先生與何女士故意製造部分銀行流水,並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思明法院決定:對孫先生、何女士各罰款3萬元。

法官說法:偽造證據或擔刑責

法官說,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不是件難事,為了眼前一時的“方便”,偽造訴訟證據,可能面臨嚴厲的處罰。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據實陳述、如實舉證,不得虛假陳述,不得偽造、變造、毀滅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