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分手後能索回嗎?

戀愛期間

男方一般會給女孩買禮物

或者發紅包甚至轉賬

那麼分手後

男方是否有權利要回這些財物呢

以案說法

小嚴和小玲經人介紹認識,隨後兩人確定戀愛關係。相處期間,小嚴以微信紅包、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小玲轉款合計3。2萬元,並在某網路購物平臺為小玲購買價值1萬元的手機一臺。但兩人僅僅相處6個月,小嚴就提出來分手,他覺得這個戀愛談得太累了。

以案說法丨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分手後能索回嗎?

小嚴說,他覺得對方是利用感情騙取錢財,分手後,他要求要求對方歸還相關財物,卻被拒絕了。那麼,戀愛期間給對方發紅包、買手機,分手後能否索回呢?

以案說法丨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分手後能索回嗎?

有市民認為,戀愛期間,雙方都曾付出過感情,就沒必要追回財物了。不過也有市民認為,既然兩人分手了,財物往來也要算清楚,以免以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以案說法丨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分手後能索回嗎?

分手後,小嚴要求對方歸還相關財物,遭到拒絕後,小嚴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小玲辯稱,戀愛期間為對方花費的財物應視為贈與,未曾索要或收受過對方財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戀愛期間,小嚴透過微信紅包、轉賬向小玲轉款,購買手機等行為,均系其自願;部分轉賬金額包含特殊含義,如520元等,可合理推知為小嚴向小玲贈予合理範圍內財物的行為,系其為發展、鞏固雙方戀情的方式之一;小嚴轉款等行為沒有侵害他人權益,小玲接受錢物也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故不應認定小玲不當得利。同時,小嚴認為其向小玲轉款、購買手機,系基於對方的索取或脅迫,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小嚴要求小玲返還戀愛期間收取的財物4。2萬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以案說法丨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分手後能索回嗎?

廣西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炳瑜表示,首先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男女雙方為了這個戀愛的存續,表達自己的忠心,在戀愛過程中都會向對方贈予一定的財物。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贈予的這個紅包,比如說帶有特殊含義的520、88。8這種帶有特殊含義數字,會被法院認為是贈予。如果是給了手機或者是一些價值稍微比較貴重的物品也會被認為是贈予,這個界限在於贈予的財物是否能符合一般的常理認知,如果符合一般的常理認知,一方又是自願的情況下,那麼這種情況下大機率是要不回來了。

普法時間

戀人之間常會轉賬、發紅包表達愛意,且因信任或礙於面子,不會將轉款的內容明確約定,也不會讓對方出具借條。分手後,因此發生的糾紛往往難以舉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戀人之間的轉款若沒有贈與的意思,又怕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簽署借據破壞雙方感情,就應該在轉款時表達明確,並留存證據。如果分手後想追回借款,那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同時,明確對利息進行約定。

以案說法丨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分手後能索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