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夫育有一女的妻子不願意再生小孩,再婚丈夫3次訴訟離婚被拒

“你是二婚有女兒,我沒有!不和我生小孩,要麼離婚要麼賠錢!法院:都不準!”近日,重慶潼南公佈一起極具“爭議”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案。女子王某離異且做過絕育手術,在與前夫育有一女的情況下,與現任丈夫結婚。

結婚後,丈夫與婆婆曾勸王某做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被王某以不想生為由,予以拒絕。為此,丈夫兩度訴訟離婚,但均被法院以所舉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2人感情已破裂為由,駁回丈夫的離婚申請。

隨後,丈夫又改變策略,以妻子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將妻子告上法院,並索賠精神損失費15萬。但法院再次駁回了丈夫的訴求。

與前夫育有一女的妻子不願意再生小孩,再婚丈夫3次訴訟離婚被拒

以案說法:

真的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啊!丈夫沒有小孩,想要個自己的孩子,無可厚非;而妻子與前夫育有一女且已做絕育手術,故不想冒險再生,也有其的考慮。這回真的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但是不論是誰,當雙方發生糾紛時,找法律解決即可!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裁決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這個依據的認定標準一般是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或其他法定應當准予離婚情形的。

具體到本案中,丈夫在妻子享有《婦女保障權益法》賦予生育或不生育權利的情況下,以妻子不生育為由請求離婚的,顯然不符合“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標準的,故法院兩次駁回丈夫的離婚申請,是有理有據的。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規定:丈夫如若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行為系侵害其生育權為由,提出損害賠償的,法院將不予支援。也就是說,妻子有權決定是否生育,而丈夫不能據此追償。

本案中,丈夫以妻子不願意生育系侵害其生育權為由,向妻子索要精神損失費15萬元,這明顯與上述《解釋》規定相悖,因此被駁回追償,也是情理之中的。

雖然2人仍是合法夫妻,但有3次對簿公堂的經歷,2人又能不能再平靜生活下去呢?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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